四海網

男生長江大橋跳江 家長盼查明原因

2019-07-17 09:17:22來源:搜狐網

  律師詳解學校是否承擔責任

  對于學校是否應承擔責任,中國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張新年律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因高校及其學生的特殊性(一般情況下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通常來講高校對學生的安全保障義務不同于傳統(tǒng)中小學。我國的《高等教育法》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中,也并未對高校應當保障學生校外安全等問題作出規(guī)定。參照《高等教育法》中關于“學生在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的情況下可以進行課外活動或校外勤工助學”等規(guī)定精神,在未有法律、法規(guī)等明文規(guī)定的條件下,高校是沒有義務保障學生在校外的人身安全的。

  但張新年強調,即便如此,對該起事件中的高校責任也不能一味排除,因其特殊之處在于,李某飛跳江當日為“周一”。一般情況下,學校通常在周一會為學生安排相應的教學計劃。因此,若學校在李某飛跳江當日是安排有相應教學計劃的,則對李某飛“未按時上課”情況,高校應當盡到一定監(jiān)督義務。如果校方在明知或應知李某飛存在異常行為的情況下,應當及時尋找、確定李某飛下落,否則應對李某飛的死亡承擔一定過錯責任。反之,若學校在李某飛跳江當日沒有安排相應教學計劃,也不明知或應知李某飛存在異常,則高校是無義務對李某飛在校外的死亡承擔責任。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