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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正式發(fā)文 第二學士不再招生

2019-07-29 08:50:25來源:南方財富網(wǎng)

  學士學位授予單位需明確授予程序

  《辦法》規(guī)定,學士學位授予單位應明確本單位的學士學位授予程序。對于經(jīng)教育部批準設置的普通高等學校,原則上應在招收首批本科生的當年,向省級學位委員會提出學士學位授予單位授權申請。

  普通高等學校授予全日制本科畢業(yè)生學士學位的程序主要是:審查是否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標準,符合標準的列入學士學位授予名單,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是否批準的決議。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表決通過的決議和學士學位授予名單應在校內(nèi)公開,并報省級學位委員會備查。

  對于有博士學位授予權的高校,可進行學士學位授權自主審核工作,審核結果由省級學位委員會批準。

  輔修學位、雙學位、聯(lián)合學位:不單獨發(fā)放學位證書

  為強化授予學士學位程序、標準的要求,《辦法》提出可授予輔修學士學位、雙學士學位、聯(lián)合培養(yǎng)學士學位,并分別作出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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