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禍從口出!男子在朋友圈罵人被判賠償1000元

2019-08-06 16:21:57來源:中華網(wǎng)

  所謂名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維護自己名譽的權利。侵犯名譽權的行為,是指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傳播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言辭,并為第三人知悉。王瑤表示,關于“是否構成名譽侵權”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問題解答》中第七條作出了詳細規(guī)定。“根據(jù)他的那些行為,還有行為人違法行為和最后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他主觀上有沒有過錯等方面,比如沒有經(jīng)過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了他人的隱私材料,或者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都可以認定他侵犯他人名譽權。”

  “在朋友圈罵人構成名譽侵權”,這則消息在網(wǎng)上發(fā)布后,引發(fā)廣泛熱議。不少網(wǎng)友表示支持法官判決,被告人皮某公開辱罵他人、披露他人隱私是違法行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同時,在朋友圈發(fā)表言論也要適度,要在法律范圍之內。重慶市民張女士說:“他的發(fā)言完全是自己的臆測,是自己主觀的一些想法,然后發(fā)了朋友圈,但是當時確實是對受害者造成了很嚴重的名譽侵害,誰愿意說自己是小三呢?我覺得法官的判罰是正確的,因為現(xiàn)在網(wǎng)上很多人發(fā)言都很不謹慎,很多發(fā)言其實是別人不追究而已,其實都是可以按照名譽侵權來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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