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把熊當狗養(yǎng)3年竟然屬于違法? 飼養(yǎng)野生動物合法嗎?
鑒于楊某某對熊沒有傷害行為,在民警調(diào)查過程中積極配合,且表示愿意將熊移交給相關部門。公安機關根據(jù)《云南省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22條第4款規(guī)定,對楊某某給予沒收所飼養(yǎng)的野生亞洲黑熊的處罰。
誤把熊當狗養(yǎng)3年,雖然有感情,但是其中的危險系數(shù)太高,而且這也屬于違法行為。如果以后有網(wǎng)友撿到不明動物,最好尋求相關部門的幫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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