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差評索要退款 惡意差評索要退款想吃白食被判刑
勿以惡小而為之
等待沈某的是法律嚴厲的審判
11月6日,樂清法院公開**審理被告人沈某尋釁滋事罪一案。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沈某以不花錢吃到外賣為目的,多次以外賣商品中有頭發(fā)或者送錯餐品為由要求商家退款,在商家拒絕退款時以給差評或者投訴等方式脅迫商家退款。期間,沈某使用兩個手機號,多次更換外賣配送信息防止被商家認出。2018年10月至11月期間,沈某以上述方式成功申請外賣退款13次,另外,沈某的這種行為還多次被商家認出系惡意退款而不予退款,或沈某自己出于害怕心理取消退款申請。
沈某回答稱自己沒有錢。
然而,沈某卻是前科累累……
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東陽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系未成年人犯罪);因犯詐騙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東陽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于2018年5月21日刑滿釋放。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沈某多次強拿硬要他人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其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yīng)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本罪,系累犯,應(yīng)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沈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沈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為維護社會正常秩序,打擊犯罪,保護公民的合法權(quán)利不受侵犯,根據(jù)本案的具體犯罪事實、情節(jié)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現(xiàn),依法判決被告人沈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隨案移送的被告人沈某犯罪所用的手機1部,予以沒收。
沈某惡意差評騙取退款的行為看似小惡,卻損害了商家的利益,危害了社會誠信的構(gòu)建,破壞了法治營商大環(huán)境。對這類行為必須打早打小,防微杜漸,以儆效尤。
(原題為《惡意差評索要退款,這樣的“白吃”被判刑九個月》)
來源:浙江天平微信公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