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婉婷為母喊冤中紀委發(fā)聲 中紀委評曲婉婷母親張明杰案
“裸官”更容易無所畏懼地貪財
“‘裸官’未必是貪官,但‘裸官’更容易成為貪官,因為他沒有后顧之憂,更容易有無所畏懼的貪欲。”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吳丹紅這樣評價“裸官”。對于配偶、子女定居國外的“裸官”而言,為支付家屬在境外高額的生活開支,也更可能貪污受賄。部分“裸官”在把配偶、子女處心積慮送往國外后,通過各種方式將贓款轉移至海外家人的名下,認為即便自己不慎“翻船”、外逃失敗,也可犧牲一人而保家人過上“錦衣玉食”的生活。
近日,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國防科工辦原主任、經(jīng)信委原副主任文民因犯貪污罪、受賄罪、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濫用職權罪,一審獲刑18年。在文民的諸多違紀違法行為中,便有他出于“愛子之心”,通過地下錢莊轉移資金,為在澳大利亞留學的女兒在墨爾本購置房產(chǎn)之舉。同時,他還以其女兒名義,通過非正常業(yè)務流程將人民幣兌換成美元存在新加坡華僑銀行,用以規(guī)避名下財產(chǎn)。
廣東省東莞市委原副秘書長吳湛輝向境外親屬轉移資產(chǎn)的行為則更加瘋狂。在他將懷孕待產(chǎn)的妻子移居香港后,“沒有了后顧之憂”,便開始大肆收受賄賂,通過地下錢莊瘋狂**,至案發(fā)前,共向境外轉移資產(chǎn)9200萬元港幣,用于購買商品房供妻子女兒居住等。
公職人員具有申報境外存款的法定義務
難道境外真的是轉移贓款、隱瞞收入的樂土?
“公職人員具有申報境外存款的法定義務。不管該存款的來源是否合法,不論是在境內(nèi)境外的工作報酬、繼承遺產(chǎn)或接受贈予,還是違法犯罪所得;也不論是本人親自存在境外,還是托人輾轉存于境外,都屬于境外存款,應當如實申報。”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研究室有關負責人表示,這是國家對公職人員設定的一項強制性義務,黨紀、政紀和法律都有相關具體規(guī)定。
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guī)定申報。數(shù)額較大、隱瞞不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梳理相關報道可以發(fā)現(xiàn),近來落馬官員的罪名之中,“隱瞞境外存款”這一項并不罕見。如,原廣東省公安廳警衛(wèi)局局長陳榮貴因受賄罪、隱瞞境外存款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九個月;上海機場集團原黨委副書記、董事長吳建融因受賄罪、隱瞞境外存款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