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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齡孕婦拒絕出差被辭獲賠 法院判單位違法應賠償20多萬

2021-05-11 08:16:00來源:四海網(wǎng)綜合

  ■延伸閱讀

  特殊時期的女職工享有特殊權益

  用人單位不得因“三期”女職工不能從事原工作、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合同。即使在生產(chǎn)困難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裁減員工的,也不得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三期”女職工的特殊保護還包括:享受生育假期和生育保險待遇、產(chǎn)前檢查視作勞動時間、有工間休息時間,不得從事強體力勞動、高處作業(yè)或者低溫作業(yè)等禁忌勞動項目,不得延長工作時間和安排夜班、不得因“三期”而降低其工資和福利待遇,用人單位應當酌情減輕“三期”女職工的工作量等。

  有些用人單位無視法律對于“三期”女職工的規(guī)定,完全按照“你出工,我付錢”的對等觀念要求“三期”女職工。其所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沒有女職工的專章,在執(zhí)行勞動紀律時也不顧及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反而將女職工在“三期”過程中出現(xiàn)的工作能力不足,勞動效率下降,等同于勞動者怠于履行勞動義務,甚至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觸碰了法律保護“三期”女職工的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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