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結婚年齡或下調 你愿意18歲就結婚嗎?
2019-06-28 15:52:16來源:四海網(wǎng)綜合
建議取消夫妻分別財產制度
婚姻家庭編草案二審稿明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者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杜玉波委員說,應該將夫妻一方通過繼承來的或者受贈的財產作為個人財產來處理。“這樣考慮的原因在于,夫妻一方通過繼承來的或者受贈的財產與勞動無關,與其他幾類規(guī)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存在明顯區(qū)別。所以,應當歸入個人財產,而不應當歸入夫妻共同財產。這樣理解更加符合當下社會倫理道德的觀念,不能為了對方家庭的財產而結婚。這也與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的理念相一致。”
不過,鮮鐵可委員有不同的看法。根據(jù)二審稿,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和補償,以及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者妻一方的財產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鮮鐵可認為,應當將上述兩種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此外,針對夫妻財產問題,叢斌委員建議,取消夫妻分別財產制度。
叢斌提到,最高人民法院曾出臺了一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婚前的個人財產就是個人財產,原來規(guī)定是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xù)八年以后就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當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出來以后引起了社會轟動,全國婦聯(lián)提出了諸多質疑。
“為這個事情我當時做了一個社會調查,有老百姓反映,一個女人和他結婚了,他可能是一個富二代、官二代,又給他生兒育女,又給老人養(yǎng)老送終,這時候一離婚,他的婚前財產不能作為家庭財產分割,對女方是極為不公平的,所以有些老百姓堅決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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