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網(wǎng)上追逃”還判刑10個月 當事人稱是正當防衛(wèi)
原標題:遭“網(wǎng)上追逃”還判刑10個月,海南一律師喊冤:我是正當防衛(wèi)
四海網(wǎng)訊 2017年11月15日,因在兩家公司沖突事件中“自衛(wèi)”,海南律師劉軍將人打傷,后被行政拘留15天。但幾個月后,劉軍不僅因涉嫌故意傷害被網(wǎng)上追逃,還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不服判決的劉軍已提出上訴。
一審法院認為,劉軍所在公司有錯在先,是引發(fā)沖突的主要原因。各種顯示,劉軍的行為不應認定為“正當防衛(wèi)”。劉軍則認為,對方“沖進”公司后被害人曾對其造成傷害,因此他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
日前,二審法院相關工作人員回應上游新聞(報料微信號:shangyounews)時表示,目前案件正在審理中,將積極推進審理工作。
“如果二審維持原判,我的律師生涯可能就完了。”劉軍無不擔憂地說。
售樓部上演全武行
劉軍是海南省的一名普通律師,2016年至2017年底,他曾擔任海南省東方市龍某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稱龍某公司)的法律顧問。2017年11月15日下午,龍某公司樓盤售樓部來了一群“不速之客”。因見勢不對,公司保安人員用一根木質鎬把別住大門。雙方人員一隊在門內,一隊在門外,僵持不下。
“我當時在二樓辦公,看到對方帶頭的,是與公司有糾紛的華某集團管理人員萬某。聽到有人在外大喊‘要拿下辦公樓,進入辦公樓’后,我看到華某集團保安手里拿著一塊水泥磚打算砸門。”劉軍說,他跑到一樓后,主動把別住大門的鎬把拿開,想與對方講道理。沒想到外面的人一下子涌進大門,他也被反推回大廳摔倒在地。
“為首的就是被害人劉某,他是拿著板磚沖進來的,推搡中我們發(fā)生了肢體沖突。情急之下,我撿起地上的木棍打了他的頭。隨后,龍某公司的張某強奮力搶奪下劉某手里的板磚后,用板磚打了劉某。劉某奪過木棍后,繼續(xù)追打我,后被其他人攔住才作罷。”劉軍稱,當時對方一眾人沖進樓盤售樓部后,對龍某公司員工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了嚴重威脅。
雙方之前就沖突不斷
上游新聞記者在一段現(xiàn)場視頻中看到,2017年11月15日下午4點50分左右,華某集團的20多名保安人員在一位負責人帶領下,來到龍某公司售樓部門口進行圍堵。售樓部保安見狀,立即頂住大門阻止對方入內。幾分鐘后,劉軍打開大門,對方人員瞬間沖進售樓部,劉軍等人被推搡回大廳中,期間雙方發(fā)生肢體沖突。
據(jù)判決書中證人證言顯示,被害人劉某擊打劉軍的胸部后,劉軍撿起地上木棍,打中了劉某的頭部。
上游新聞記者了解到,此前,上述兩家公司因樓盤開發(fā)問題曾發(fā)生過近10起沖突。一審判決書中顯示:2017年2月11日,華某集團與龍某公司及另外3家公司簽訂《增資入股合作協(xié)議》,同年2月21日又簽訂《增資入股合作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約定由受讓方華某集團以增資入股方式,與龍某公司等出讓方進行全面合作,共同經營管理目標公司;變更后的公司股權結構為華某集團股權比例62%,龍某公司等出讓方股權比例38%。2017年7月11日,龍某公司等向華某集團發(fā)出一份通知:以合作目的不能實現(xiàn)為由,通知華某集團解除雙方的《增資入股合作協(xié)議》及補充協(xié)議,由此引發(fā)雙方糾紛。
2017年9月19日,華某集團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確認龍某公司等解除與華某集團間的《增資入股合作協(xié)議》及補充協(xié)議的行為無效,判令龍某公司等繼續(xù)履行協(xié)議。
2017年11月15日,在與龍某公司糾紛官司尚未明了的情況下,華某集團因對另一家合作企業(yè)路某公司對其言論不滿,便分派20多名保安人員陸續(xù)到龍某公司樓盤售樓部,準備找路某公司正在該售樓部開會的人員理論,被龍某公司保安人員攔截在外,引發(fā)了這次沖突。
律師在外地機場被攔獲
據(jù)了解,案發(fā)后,當?shù)毓矙C關對上述公司人員依法進行了行政處罰。其中,劉軍被處以行政拘留15日,并處罰金1000元。
本以為事情就此結束,但2018年4月2日,劉軍在廣西桂林因公出差時,卻因系網(wǎng)上追逃人員被機場派出所盤查,并于兩日后被押解回海南——此時距離他的行政拘留期滿已過去5個月。期間,劉軍多次外出均未被盤查,也并未被公安機關告知要繼續(xù)配合調查,不得外出。對于為何成網(wǎng)上追逃人員,劉軍很不理解。
據(jù)了解,案發(fā)兩個月后,公安機關作出鑒定:被害人劉某頭上有兩處輕傷,左側3.5厘米,右側5厘米,合計8.5厘米,符合8厘米以上的輕傷標準。劉軍于是被刑拘,且不得取保候審。
對于這樣的結果,劉軍多次辯稱:“出于正當防衛(wèi)的目的,我用木棍打了對方頭頂右側,造成一個5厘米的傷口。頭頂左側3.5厘米的傷口,是張某強用磚頭拍打的部位。當時我們沒有事先串謀,也沒有事中聯(lián)絡。按照法律要求,不應該將兩個人的行為都算成我一個人的。”
未認定正當防衛(wèi)獲刑10個月
2019年2月11日,海南省東方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劉軍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巧合的是,先前羈押的日期正好抵扣掉刑期。
對于劉軍及代理律師作出的正當防衛(wèi)辯護,東方市法院因辯護意見不充分沒有采納。
一審判決書顯示,被害人劉某在進入大門后,即遭到劉軍等人的圍堵、推擋、拉扯,另一涉案人員龍某公司張某強,右手抓住劉某持磚頭的左手,左手丟下所持木棍后伸手奪下劉某手中的磚頭。劉軍隨即撿起地上木棍,打中了劉某頭部,接著又向劉某打了一棍。劉某躲閃并沖向劉軍時,張某強舉磚頭砸中劉某頭部。劉某并未實施任何傷害他人或損壞財物的行為。
法院審理后認為,案發(fā)當天華某集團工作人員聚集20名員工到售樓部,對本案引發(fā)雖有一定過錯,但無論是為解決兩家公司之間的合作糾紛,還是為了找路某公司的人理論,都難于導致華某集團的員工產生傷害他人或實施其他不法侵害行為的主觀故意,且在案也未能證明華某集團萬某、被害人劉某等多人到售樓部門外聚集是為了傷害他人或實施其他不法侵害行為。劉軍在劉某已被圍堵、拉扯,未對他人施害的情形下,產生了傷害劉某的犯意,持木棍擊打被害人頭部致傷,其行為不符合正當防衛(wèi)的構成要件。
對于劉軍與張某強并不構成共犯的辯解,法院認為,劉軍與同伙在對劉某進行推擋、圍堵時已形成了一起對付劉某的合意。隨即劉軍與張某強又先后實施了傷害劉某的行為,是共同犯罪。因此,劉軍應對共同犯罪所造成的全部危害承擔責任(共犯理論執(zhí)行“部分實施、全部責任”原則)。
因不服判決,劉軍提出上訴。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在一審判決書中法院采信的證人證言,大部分來源于華某集團員工。
3月1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對于本案情況,該法院辦公室相關工作人員回應上游新聞記者時表示,目前案件仍在審理中,將積極推進案件的審理。
對于二審的結果,劉軍有期待也有擔憂。根據(jù)《律師法》規(guī)定,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因此,二審判決將影響到劉軍是否能繼續(xù)從事律師職業(yè)。
律師:主客觀都屬正當防衛(wèi)
對于此案中劉軍提到他的行為應屬正當防衛(wèi)且不屬于共同犯罪的情形,中國政法大學疑難問題研究中心主任、兼職律師吳丹紅認為,從華某集團孫某等人的證言中可以得知,在案發(fā)前的中午,萬某等人就已經開始聚集人員,有組織有目的地沖擊售樓部。因此,2017年11月15日發(fā)生的事件,應是對龍某公司財產和人身安全造成嚴重威脅的違法犯罪行為。在劉軍試圖出門與對方進行言語交涉時,被害人劉某手持方磚沖在最前面,與劉軍直接發(fā)生肢體接觸,已經對劉軍構成了現(xiàn)實的生命威脅。因此,從主、客觀目的上來看,劉軍并沒有故意傷害的故意。
吳丹紅認為,分析正當防衛(wèi),必須結合案件發(fā)生的背景及當時雙方所處的力量進行對比。從法庭質證情況可以發(fā)現(xiàn),劉軍認為自己行為是防衛(wèi),認為行為對象是違法侵入者,認為用木棍還擊一下不會造成輕傷后果,所以從其主觀意圖方面并不存在故意傷害目的,只有防衛(wèi)目的。在認識因素上,這種防衛(wèi)是以對方進攻為前提的,是一種應激反應。劉軍并不知道自己在實施某種犯罪,也并不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后果。
在客觀上,劉軍和龍某公司張某強在相同或相近時間或地點,分別對同一被害人實施暴力、導致被害人傷害。按照同時犯的理論,兩人致害的同時傷害分別沒有造成輕傷的情況下,都不承擔刑事責任,各自構成輕傷時才承擔兩個故意傷害既遂,因為同時犯不成立共犯,應根據(jù)各自的行為分別定罪量刑。而劉軍的行為,只是造成了不足5厘米的外傷,并不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輕傷標準。公訴方把兩個人分別實施的行為進行綜合評價,把原本應該分別委托鑒定的傷情合并委托、合并鑒定,違背了罪責自負原則。
同時,吳丹紅表示,對于被害人劉某這種可以即時鑒定的傷情,公安機關應該在3日之內出具鑒定文書。也就是說,在劉軍接受15天治安拘留期間,對于被害人劉某是輕微傷還是輕傷就應有定論,而不需要從一個治安案件,或者是被害人自訴的輕傷害案件,發(fā)展到對被告人進行長時間羈押的刑事公訴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