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魚60克被刑拘處罰過重?官方回應網友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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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聞注意到,今年2月28日,融安縣人民政府發(fā)布《關于在融安縣水域全境禁漁的通告》。通告顯示,禁漁水域范圍為融安縣水域全境(養(yǎng)殖水域除外),禁漁時間為3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共6個月。除沿岸休閑漁業(yè)、娛樂性垂釣外,在規(guī)定的禁漁期內,禁止所有捕撈作業(yè)。違反禁漁規(guī)定的,由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及所屬的漁政監(jiān)督管理機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予以處罰。
通告強調,在禁漁期內,使用禁止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包括電魚、毒魚、炸魚等)進行捕撈的,由公安機關立案追訴。
該通告還公布融安縣水上綜合執(zhí)法大隊的舉報電話。5月23日上午,融安縣水上綜合執(zhí)法大隊一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在禁漁期電魚,若被抓到,會被移送公安機關處理,處罰會比較重。
對于上述案件,“融安警方”也在前述通報文章中表示,融安縣根據(jù)相關法律和上級的通知要求,已發(fā)布在全縣水域全境禁漁的通告。因此,龍某某在禁漁區(qū)、禁漁期,使用電魚機電魚這種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已經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融安警方還表示,今年以來,融安縣公安局一共查獲4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對7名相關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強制措施。
龍某某因非法電魚,捕獲60克魚,被警方刑拘。柳州市公安局官方微信公眾號“柳州警方”
警方:在禁漁期電魚均涉嫌刑事犯罪
澎湃新聞注意到,龍某某的案件被公布后,引發(fā)討論,部分網友認為,對龍某某的處罰過于嚴重。
對此,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律師余超向澎湃新聞表示,根據(jù)現(xiàn)有的公開信息,他認為處罰有些重,刑事處罰是各種處罰中最為嚴厲的強制方法,執(zhí)法機關應避免隱入”重刑主義“的的誤區(qū)。根據(jù)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同,凡是適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種違法行為,足以保護合法權益時,就不要將其規(guī)定為犯罪;凡是適用較輕的制裁方法就足以抑制某種違法行為,足以保護合法權益時,就不要規(guī)定較重的制裁方法。
余超表示,對于一般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非法捕漁行為,依據(jù)《漁業(yè)法》進行行政處罰就足夠了。只有對于那些被行政處罰后還屢教不改、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才施以刑罰。這樣既能讓行政法與刑法良好銜接,又能起到較好的社會效果。
5月23日上午,融安縣農業(yè)農村局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在禁漁期內,若電魚者被抓到,案件會移送公安機關處理。考慮到電魚危害大,相應處罰也比較重,當事人一般都會被刑拘。
對于龍某某被刑拘的案件,融安縣公安局工作人員回復澎湃新聞表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guī)定,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指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guī),在禁漁區(qū)、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今年2月28日,融安縣已發(fā)布在全縣水域全境禁漁的通告,禁漁期為4個月,目前仍處于禁漁期。因而,在禁漁期內,在禁漁區(qū)內,使用非法禁用的工具或方法(包括電魚、毒魚、炸魚等)捕撈水產品的,都涉嫌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