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索要帶孫費 將兒子兒媳告上法庭
2019-06-22 10:17:36來源:快資訊
判決:酌定費用10萬元 雙方均未上訴
豐臺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雖然馮大軍、王璐已經(jīng)離婚,但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根據(jù)法院查明的事實,馮睿在出生后長期由彭慧蘭撫養(yǎng),馮大軍、王璐作為受益人,應當共同償還彭慧蘭因此支出的必要費用。但因原被告于2002年至2012年期間為共同生活,考慮到我國社會傳統(tǒng)家庭生活倫理等情節(jié),故認定在此期間,馮大軍和王璐盡到了提供撫養(yǎng)費的義務。
而2012年以后至兩被告離婚期間,現(xiàn)有均不能證明兩被告向彭慧蘭支付了撫養(yǎng)費用,故法院認定,馮大軍、王璐應支付該階段的撫養(yǎng)費。法院綜合撫育孩子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彭慧蘭所提交的票據(jù),酌定未付撫養(yǎng)費的金額為10萬元。
案件判決后,各方當事人都沒有提出上訴,截至目前,彭慧蘭也并沒有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其實老人更多的是為了一個理兒,這個錢到底是該誰來出,而不是真的為了要這些花銷。”文軍麗法官說,對于家庭糾紛案件,不能一味死扣法條規(guī)定,只有嘗試融進這個家庭的感情之中,才能更好地處理好情理和法理的交織。(本案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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