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航不認可公開患病信息做法 不應該以暴制暴
疑問4:精神障礙是否應該被披露
答:據《精神衛(wèi)生法》第4條第3款規(guī)定: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精神障礙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單位、病歷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職責需要公開的除外。
也就是說,除非公安機關、醫(yī)院因職責需要(如披露案情)才能對外公開當事人的隱私。
因此,在公安機關未因職責需要披露牛某的精神狀態(tài)時,輿論大書特書是逾越法制的災難。
疑問5:患有精神病能否乘坐飛機?
有兩種不同的看法:
民航專家綦琦指出,《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guī)則》第34條規(guī)定,傳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情況可危及自身或影響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承運人不予承運。精神疾病患者出現影響飛行秩序的行為,是可以被列入民航旅客黑名單的。航司一味強調規(guī)定推諉責任,而無視具體事件情況是有失企業(yè)社會責任的。
法律方面的專家也指出,雖然依據《精神衛(wèi)生法》的規(guī)定,不得非法限制精神病患者的人身自由,但對于航空運輸這一特殊領域而言,對精神病患者的適當限制也是有法可依的,二者并不沖突。
不過這一政策還是強調針對因病引致出現影響飛行秩序的行為的患者,并非針對所有精神疾病患者。
也有不少人擔心,這事以后會影響精神疾病患者的正常出行嗎?
在發(fā)出與國航交涉情況的微博后,李亞玲還表示收到了幾位有精神疾病的網友留言,擔心會影響到他們以后的正常出行。她在微博強調,沒有歧視任何病人,只是認為對于特殊病人應該在醫(yī)師證實處于正常的狀態(tài)下登機……
民航法專家張起淮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對于處于發(fā)病期的精神障礙的患者,如搭乘航班應該在持有效證明并在陪護下,得到航空公司允許才能上飛機。 但是如果病人不在發(fā)病期,也沒有家人陪護,航空公司工作人員只能在登機時進行觀察,如果發(fā)現其狀況不適合飛行,可以要求他下飛機。 如果在空中,病人有特別大的舉動,可能會危及安全,可以對他進行相應的管束措施。
但是,病人的病情屬于隱私的一部分,航空公司掌握了掌握了病人病情,只能在病人搭乘航班時采取相應措施,航空公司之間不會通報病人情況。從人道主義的角度,精神病患的不當行為不是主管行為,不能上“黑名單”。
對此,國航方面也表示,機長的確有決定拒絕承運部分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乘客的權力,但當時牛某的表現是正常的。即便現在,經歷了7月8日和12日的事件,公安機關也沒有認定她不宜乘機。如果她再次乘機,只要看上去沒有明顯異常,機長也無權拒絕她乘機,無權要求她出具精神狀況正常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