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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圖魅族商標爭議 美圖訴訟請求被法院駁回

2019-08-08 09:35:37來源:中華網(wǎng)

  法院:外形與服務均構成類似

  一審行政判決書顯示,美圖曾于2017年5月9日申請“meitu”商標,但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相關職責現(xiàn)由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統(tǒng)一行使)認為,該商標與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6月26日申請的“MEIZU”商標(核定使用服務:第45類)在字母構成、呼叫發(fā)音等方面相近,僅在個別字母和字母大小寫方面存在不同,整體上不存在顯著差異,容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因此拒絕了美圖的商標注冊請求。

  與此同時,本案中,訴爭商標除了前文所述的外形類似,在服務方面也構成類似。

  據(jù)了解,類似服務是指在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lián)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務。

  判決書指出,訴爭商標“meitu”指定使用的“社交陪伴;社交護送(陪伴);服裝出租;婚姻介紹;計劃和安排婚禮服務;交友服務;在線社交網(wǎng)絡服務;計算機軟件許可(法律服務);域名注冊(法律服務);知識產(chǎn)權許可”服務,與引證商標MEIZU核定使用的“社交陪伴;服裝出租;交友服務;計劃和安排婚禮服務;計算機軟件許可(法律服務)”等服務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中屬于類似服務,且美圖公司對此明確表示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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