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因午休被開除 回應:工作時間睡覺屬一級違規(guī)(3)
2019-09-07 09:59:16來源:搜狐網
《勞動合同法》第3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上述辭退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賠償金或補償金。
也就是說,海爾公司的作法與勞動合同法是相違背的,如果堅持辭退這4名員工,是要支付賠償金的。
每一個法律案件的實際情況,其實都是非常復雜的,單純從新聞來看未必全面。武杰律師認為,如果僅僅是因為一次超過時間午休而被解雇,確有“矯枉過正”之嫌。
所以從這個層面看,海爾公司的第一次回應只能說是闡述了事情經過和公司有的規(guī)章制度,但有規(guī)章可依并不代表處置就一定對,公司規(guī)章制度再大也不可能大過國家法律。因此,筆者認為,正如律師建議的,如果這4名員工認為自己是被違法解雇,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可以走勞動仲裁、訴訟的程序進行維權,將裁判權,交給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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