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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例個人破產 負債214萬最終需還3.2萬(4)

2019-10-11 08:37:49來源:人民網

  專家釋疑

  個人破產制度等同欠債不還嗎?

  針對此案,著名經濟學家宋清輝在接受北青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這對‘誠信而不幸’的債務人而言是福音。”

  宋清輝說,個人破產制度是對應企業(yè)破產制度而言的,是指當作為債務人的自然人的全部資產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諘r,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并對其財產進行清算和分配,或對其債務進行豁免以及確定當事人在破產過程中和以后應盡義務的一種法律制度。

  個人破產制度并不意味著可以欠債不還,“個人破產制度起到的是制衡的作用,債務人除了基本的生活開支之外,仍要不斷地償還部分債務。”

  首例“個人破產”案意義是什么?

  宋清輝稱,一些企業(yè)主為企業(yè)的債務提供擔保,“一旦經營失敗企業(yè)破產,企業(yè)主會背負重債。要想使其擁有重新開始的機會,很有必要在這個階段推行建立個人破產制度,這樣做對債務人本人、債權人雙方都有利。”

  之前,由于沒有個人破產制度,對于債務人來說,如果真的無力償還,一旦遇上暴力催債等外力逼迫,走上絕路的悲劇事件就難以避免。債務人無力償債,就可能催生“爛賬”,這種情況損害了雙方的利益。

  個人破產制度研究制定,對金融機構等債權人來說,從產品、利率設定到風險管理,以及債權催收都需要作出調整,而不是在獲得了債務人的抵質押品和無限連帶責任的承諾后就草草放款,從而減少他們激進放貸的動機,降低相關債務糾紛發(fā)生的頻率。

  全國推行有哪些難點?

  宋清輝表示,由于現(xiàn)階段我國財產登記制度不健全、現(xiàn)金交易管控不嚴格等,可能會導致個人破產制度成為老賴逃債的工具,出現(xiàn)債務人轉移隱匿財產、逃廢債務的現(xiàn)象。

  個人破產制度是一個系統(tǒng)化工程,需要多管齊下,完善相關法律法規(guī)、信用體系、信息共享機制等。例如,去查債務人異地名下的房產,由于全國聯(lián)網工作相對滯后,就需要一個城市一個城市去發(fā)函查詢,若債務人在多個城市有房產,很難逐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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