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環(huán)之歌終審不侵權 原告訴訟請求被駁回(4)
2019-10-14 14:09:52來源:人民網
合理使用免擔責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劉仁堂律師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認為,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并創(chuàng)作出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新作品的權利,是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該案中,已經確認了《牡丹之歌》是詞、曲作者共同創(chuàng)造的合作作品,著作權屬于詞作者喬羽及曲作者呂遠、唐訶共同享有,詞、曲作者應共同行使著作權,上訴人不能單獨行使著作權。音樂作品《牡丹之歌》的歌詞和旋律都可以單獨呈現(xiàn),因此該作品屬于可以分割的音樂作品。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上訴人有權就歌詞部分提起改編權訴訟,但其不享有《牡丹之歌》整體作品的改編權。
“改編權的核心是改變了在先作品,創(chuàng)造出了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新作品,同時,經過改編后的作品與在先作品之間又必須具有表達上的實質性相似。該案中,《五環(huán)之歌》的歌詞生動活潑,具有喜劇風格,歌詞內容沒有利用、參考《牡丹之歌》歌詞的主題、獨創(chuàng)性表達等基本內容。通過比較可以看出,兩首歌的歌詞立意和內容風格完全不同,沒有任何關聯(lián)性,《五環(huán)之歌》的歌詞構成了一個全新的作品,并沒有侵犯《牡丹之歌》的改編權。”劉仁堂表示。
劉仁堂建議,改編他人作品應當注意合理使用,確認著作權人并積極溝通交流,尊重作品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音樂作品是著作權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保護的主要作品種類之一。根據著作權法規(guī)定,以印刷出版、錄音發(fā)行、公開演奏演唱、公開放送錄音、廣播、編配和音像混成的方式使用音樂作品,都應征得音樂著作權人的許可,尊重著作權人獲得報酬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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