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格列寧為什么是禁藥 印度格列寧事件回顧

2018-07-06 16:25:28來源:四海生活百科

  隨后,瑞士制藥公司的專利申請被印度當局駁回,在此之后他們開始和印度方面進行了長達7年的官司訴訟。瑞士制藥公司的理由很簡單。你印度不是1995年就加入 WTO 了嗎?那就得按照我們的規(guī)矩來辦!

  而印度最高法院卻吃透了 WTO 對成員國過渡期的政策,利用 TRIPS 的協(xié)定的規(guī)則進行合理斗爭,終于達成的妥協(xié),是等到 10 年之后印度過渡期滿,再頒布新的《專利法》,廢除了不允許食品、藥品等產品獲得專利權的禁止條款。

  這個新《專利法》,看似結束了印度仿制藥的時代,但事實上印度當局仍然一直駁回瑞士制藥公司關于新版格列寧的專利申請。因為印度法律禁止向“更新但是與原有藥物形式上沒有根本不同的藥物”授予專利。一次次的訴訟中,印度最高法院始終認定,新格列寧這種改進型藥品“不符合創(chuàng)新和獨創(chuàng)兩項標準”。

  事實上,印度法律從來都不允許跨國制藥企業(yè)輕微修改配方,從而申請延長藥品專利保護期的做法。

  據悉,“強仿藥”針對的藥必須具有疾病的外部性,即此病會影響傳播別人的傳染病,比如SARS。其次,它只針對極度貧困的國家。當年針對非洲民眾的“河盲”癥,美國“默沙東”藥就可直接被“強仿”。到了最后,“默沙東”藥廠干脆直接免費贈送,此事還被哈佛大學商學院編入企業(yè)社會責任案例。

  但是格列寧事件既不是傳染病類,中國又不屬于赤貧國家,不會給予非洲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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