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男方可以追回彩禮嗎 哪些情況下彩禮可以退還
屬于打官司能要回彩禮的情形
2004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彩禮如何返還,應結合當事人同居時間長短或者結婚時間長短、雙方的家庭狀況、財產(chǎn)用途去向、有無子女、當?shù)亟?jīng)濟條件等具體情況綜合進行考量。主要存在著以下幾類問題:
(4)雙方雖辦理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或共同時間較短。對于該類情況,雙方履行了結婚登記手續(xù),只是完成了法律上的登記手續(xù)。但是夫妻雙方并沒有建立起較深的夫妻感情,也無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jīng)歷。考慮到一方的彩禮可能動用了其家庭非�?捎^的財產(chǎn),同時也考慮到雙方確已登記結婚的事實,根據(jù)公平原則,應予以部分返還。
(5)雙方未訂立婚姻關系,但是長期同居或生育子女。在該種情形下,雙方雖未完成法定的登記形式,但是已經(jīng)構成了事實婚姻,故應認定“彩禮”目的已經(jīng)達成。此時,若男方要提出返還彩禮,考慮到女方的巨大付出,一般法院會作傾向于女方的考慮。
(6)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因為雙方已經(jīng)締結了婚姻關系,彩禮目的已經(jīng)實現(xiàn),原則上不予考慮返還。故《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該條司法解釋的本意,應該是絕對困難作為標準進行的規(guī)定的,即給付方無法維持當?shù)氐淖罨镜蒙钏健sw現(xiàn)了司法上對生活確有困難人群的幫助,這是兼顧了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p#副標題#e#
關于彩禮的訴訟時效
法律上沒有對彩禮的訴訟時效作出特別的規(guī)定,這就意味著,對于有關彩禮的全力保護,使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兩年。有關彩禮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存在以下幾種情況:
(1)如果雙方解除婚約關系的,給付人應當及時履行自己的權利,向對方主張自己的權利。對方拒不返還的,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2)如果雙方等級結婚后未共同生活的,自其解除婚姻關系之日起,給付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則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3)同居關系的當事人給付彩禮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應從雙方分居之日起,訴訟時效開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