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也能從寬免刑 酒駕從寬免刑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原標題:酒駕也能從寬免刑?先做了這40個小時社區(qū)矯正義務服務再說
我院在輕微醉酒駕駛機動車案件我國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駕駛人員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即為醉駕 )中引入社會公益服務考察項目,輕微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嫌疑人通過參加一定量的社會公益服務,經過綜合考核,可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
為更好地在辦理危險駕駛案中貫徹落實刑訴法規(guī)定的認罪認罰從寬處理機制,規(guī)范輕微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辦理工作,確保認罪認罰從寬處理機制的辦案效果,我院與社會公益組織協(xié)力打造社會公益服務考察項目,通過組織輕微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嫌疑人參加一定量的社會公益服務,并對其進行自愿性、積極性和成效性等的綜合考核,作為是否認罪悔罪、給其改過自新機會的評判標準,從而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
該項目從2019年4月1日開始實施,截至目前,我院對積極參加我院組織的社會公益服務、表現良好以上的46名輕微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嫌疑人結合認罪認罰從寬處理機制作出罪輕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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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適用標準,一收案立馬Q流程
據了解,我院近兩年來辦理的醉酒駕駛機動車案件551件,輕微醉酒駕駛機動車案件303件,占醉酒駕駛機動車案件的55%。
“以往對輕微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嫌疑人采用直接起訴的方式,沒有區(qū)分認罪認罰、醉酒程度以及造成危害后果等因素,對犯罪嫌疑人來說是不公平的,而且這樣做對其的懲罰與教育的效果也不明顯,還有人因酒駕而‘二進宮’”我院副檢察長黃作深說道。為了提高懲罰與教育意義,我院經過深入論證研究,決定創(chuàng)新引入社會公益服務項目,讓犯罪嫌疑人更深刻地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性以及遵章守法的義務和責任,反思和檢討自己的行為,避免再次犯錯。
根據相關規(guī)定及《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檢察院公訴科檢察官聯席會議紀要》,輕微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嫌疑人須滿足以下條件:
血液酒精含量在80mg/100ml——130mg/100ml之間(不含130mg/100ml);
沒有發(fā)生交通事故;
沒有受過任何刑事、行政處罰;
有駕駛證且處在有效期內;
車牌未經偽造、變造;沒有逃避處罰的行為;
沒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等加重情節(jié)。
符合上述條件并積極參與公益服務表現好的,我院根據認罪認罰從寬處理機制可以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
我院公訴科檢察官孫陽介紹:“審查起訴階段的期限只有一個月,至多延長15日,而這個項目要求犯罪嫌疑人一個月內服務時長達40小時, 根據活動流程表,我們收案后,第一時間審查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條件,符合條件的,當天會訊問其是否愿意參加社會志愿活動,如果同意就讓其前來簽社會服務申請表,隨后迅速投入到社會公益服務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