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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帶前夫改嫁事件始末 起訴離婚帶夫改嫁法院這樣判

2019-07-21 12:08:02來源:四海網綜合北晚新視覺

  法庭:

  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符合公序良俗原則

  經過庭審,華埠法庭認為原、被告當初是自愿結婚,婚姻基礎較好,婚后生育一子。但由于交通事故導致被告余某某受傷癱瘓、智力一級殘疾,至今未有好轉,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6年來,原告照顧家庭、看護被告及年幼的兒子,生活壓力大,而被告長期無法與原告進行正常交流,亦無法履行夫妻義務、承擔家庭責任,故對原告迫切需要幫手共同承擔生活重擔,應當給予理解。且案外人張某某與原告已經簽訂了撫養(yǎng)協議,雙方結為夫妻后,將在被告家中共同生活,共同照顧被告以及撫養(yǎng)余小某直至成年,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符合公序良俗原則。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準予原告李某某與被告余某某離婚,婚生兒子余某跟隨原告李某某生活,同時夫妻共同財產由原被告共同所有,被告余某某的財產由當地村民委員會負責監(jiān)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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