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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糧液狀告九糧液侵權(quán) 五糧液獲賠900萬

2019-07-27 14:03:38來源:四海網(wǎng)綜合

  2017年11月23日,“九糧液”、“九糧春”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審理。201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認定“九糧液”、“九糧春”侵權(quán)的再審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濱河集團使用的標識是“濱河九糧液”“濱河九糧春”、“九糧液”、“九糧春”,其中“濱河九糧液”、“濱河九糧春”的“濱河”二字較小,“九糧液”“九糧春”三字較為突出。被訴侵權(quán)標識“九糧液”“九糧春”與“五糧液”、“五糧春”相比,僅一字之差,且區(qū)別為兩個表示數(shù)字的文字,考慮到“五糧液”、“五糧春”系列商標的知名度,使用“九糧液”“九糧春”易使相關(guān)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

  五糧液集團的代理人劉一宏律師舉據(jù),稱自2002年7月起,濱河集團就開始申請注冊用于第33類即白酒類商品上的“九糧液”、“九糧春”、“九糧醇”、“九糧王”等商標,與五糧液集團旗下的“五糧液”、“五糧春”、“五糧醇”、“五糧王”系列商標形式相同,被商標局駁回;濱河公司還在白酒類商品上申請注冊并使用了“濱河九糧液”、“濱河九糧春”、“濱河九糧王”、“濱河九糧醇”等商標,并且在產(chǎn)品瓶體及外包裝上突出使用“九糧液”“九糧春”等商標字樣,特別是“液”、“春”等字的書寫方式也與五糧公司的產(chǎn)品較為近似,反映了濱河集團比較明顯的借用他人商標商譽的主觀意圖,因此構(gòu)成商標侵權(quán)。

  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濱河集團停止生產(chǎn)、銷售標有“九糧液”、“九糧春”文字或突出標有“九糧液”、“九糧春”文字的白酒商品。濱河集團向五糧液集團支付賠償金共計900萬元。

  濱河九糧液官網(wǎng)未出現(xiàn)突出字體

  7月26日上午,上游新聞記者在濱河九糧液官方網(wǎng)站發(fā)現(xiàn),“關(guān)于我們”一欄介紹稱,甘肅濱河食品工業(y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1984年,現(xiàn)為中國白酒工業(yè)100強。旗下品牌有濱河九糧液、濱河九糧春、九釀濱河、濱河酒、國風葡萄酒等甘肅名優(yōu)酒。濱河牌商標為甘肅省著名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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