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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安檢禁帶物品清單目錄 乘坐高鐵嚴禁攜帶物品規(guī)定

2019-08-22 11:41:23來源:四海網綜合

  一直在提倡安全出行,尤其是乘坐交通工具的時候,要注意安全,除了駕駛員的安全以及交通工具的安全保障外,作為乘客也要切實從自身出發(fā)保證安全,尤其是乘坐飛機、高鐵這種高速行駛的交通工具,對于攜帶的物品有嚴格的規(guī)定,尤其是在上車之前會有嚴格的安檢,為的就是避免攜帶了嚴禁攜帶的物品,高鐵安檢禁帶物品清單目錄,乘坐高鐵嚴禁攜帶物品規(guī)定,大家了解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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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請勿攜帶以下槍支、子彈類(含主要零部件):

  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等軍用槍以及各類配用子彈(含空包彈、戰(zhàn)斗彈、檢驗彈、教練彈);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注射槍等民用槍以及各類配用子彈;道具槍、仿真槍、發(fā)令槍、鋼珠槍、消防滅火槍等其他槍支;上述物品的樣品、仿制品。

  軍人、武警、公安人員、民兵、射擊運動員等人員攜帶槍支子彈的,按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有關規(guī)定辦理,并嚴格執(zhí)行槍彈分離等有關槍支管理規(guī)定。

  二、請勿攜帶以下物品類:

  炸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手雷、手榴彈等彈藥;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爆破劑、發(fā)爆器等爆破器材;禮花彈、煙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發(fā)令紙等各類煙花爆竹以及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煙火制品;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請勿攜帶以下器具:

  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以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刀等管制刀具;管制刀具以外的,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的菜刀、餐刀、屠宰刀、斧子等利器、鈍器;警棍、催淚器、催淚槍、電擊器、電擊槍、射釘槍、防衛(wèi)器、弓、弩等其他器具。

  四、請勿攜帶以下易燃易爆物品:

  氫氣、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質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氣、氟利昂、氧氣(供病人吸氧的袋裝醫(yī)用氧氣除外)、水煤氣等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劑的制品等易燃液體;

  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發(fā)泡劑H等易燃固體;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遇濕易燃物品;高錳酸鉀、氯酸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雙氧水等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五、請勿攜帶以下劇毒性、腐蝕性、放射性、傳染性、危險性物品。

  氰化物、砒霜、硒粉、苯酚等劇毒化學品以及毒鼠強等劇毒農藥(含滅鼠藥、殺蟲藥);硫酸、鹽酸、硝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蓄電池(含氫氧化鉀固體、注有酸液或堿液的)、汞(水銀)等腐蝕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乙肝病毒、炭疽桿菌、結核桿菌、艾滋病病毒等傳染病病原體;《鐵路危險貨物品名表》所列除上述物品以外的其他危險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質可能具有危險性的物品。

  六、請勿攜帶以下危害列車運行安全或公共衛(wèi)生的物品:

  可能干擾列車信號的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有惡臭等異味的物品,活動物(導盲犬除外),可能妨礙公共衛(wèi)生的物品,能夠損壞或者污染車站、列車服務設施、設備、備品的物品。

  七、限量攜帶以下物品:不超過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劑、染發(fā)劑;不超過120毫升的冷燙精、摩絲、發(fā)膠、殺蟲劑、空氣清新劑等自噴壓力容器;安全火柴2小盒;普通打火機2個。

  擴展資料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中規(guī)定:

  第六十四條 鐵路運輸企業(yè)應當按照國務院鐵路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規(guī)定實施火車票實名購買、查驗制度。

  實施火車票實名購買、查驗制度的,旅客應當憑有效身份證件購票乘車;對車票所記載身份信息與所持身份證件或者***不符的持票人,鐵路運輸企業(yè)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

  鐵路運輸企業(yè)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為旅客實名購票、乘車提供便利,并加強對旅客身份信息的保護。鐵路運輸企業(yè)工作人員不得竊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

  第六十五條 鐵路運輸企業(yè)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鐵路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規(guī)定,對旅客及其隨身攜帶、托運的行李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從事安全檢查的工作人員應當佩戴安全檢查標志,依法履行安全檢查職責,并有權拒絕不接受安全檢查的旅客進站乘車和托運行李物品。

  第六十六條 旅客應當接受并配合鐵路運輸企業(yè)在車站、列車實施的安全檢查,不得違法攜帶、夾帶管制器具,不得違法攜帶、托運煙花爆竹、槍支彈藥等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

  禁止或者限制攜帶的物品種類及其數量由國務院鐵路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規(guī)定,并在車站、列車等場所公布。

  第六十八條 鐵路運輸企業(yè)應當對承運的貨物進行安全檢查,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非危險貨物辦理站辦理危險貨物承運手續(xù);

  (二)承運未接受安全檢查的貨物;

  (三)承運不符合安全規(guī)定、可能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貨物。

  第六十九條 運輸危險貨物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其他有關規(guī)定使用專用的設施設備,托運人應當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和應急處理器材、設備以及防護用品,并使危險貨物始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jiān)管之下;危險貨物發(fā)生被盜、丟失、泄漏等情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及時報告。

  第七十條 辦理危險貨物運輸業(yè)務的工作人員和裝卸人員、押運人員,應當掌握危險貨物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fā)生意外的應急措施。

  參考資料來源:鐵路客戶服務中心-鐵路進站乘車禁止和限制攜帶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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