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盜開心果判無期喊冤21年 事件經過真相細節(jié)詳述
經審查,沈鐵檢察分院發(fā)現了案件尚存的五大問題:第一,與本案有關的“小三子”應到案;第二,曹慶三作案時所使用的工具“斷線鉗子”應提取;第三,作案時被更換的鎖和鑰匙應提取;第四,被告人家中搜查出的存款來源為何;第五,曹波三參與盜竊的時間。
當年12月6日,沈陽鐵路公安局出具補充偵查報告書,并將案件再次移交。補偵報告書顯示,警方在走訪有關人員后,均未查到“小三子”其人。
曹慶三對此表示懷疑,他告訴澎湃新聞,介紹他和“小三子”認識的宋某民正是失竊堅果行的小工,絕不可能查無此人。曹慶三三姐曹秀云則對澎湃新聞表示,在案發(fā)多年后,宋某民家屬曾找到曹家,希望他們不要繼續(xù)申訴了,“宋家人說,當時為了調查這事,宋某民也被警察抓去了”。此后,宋家便搬離了新城子,去向不明。
對于作案工具斷線鉗子的去向,補偵報告書依據沈陽鐵路公安局刑警大隊1999年9月21日出示的說明稱,此案系由新城子公安分局移交,他們曾多次向新城子公安分局刑警隊追要物證,但對方的辦案同志均否認見過此物,之后兩次在曹慶三家中搜查也未找到。同樣地,據辦案人員回憶,在案發(fā)時已提取了的“被剪斷”的鎖和鑰匙,也在較長的破案過程中,因保管不善丟失了。
此外,對于曹慶三、曹波三在沈陽遼陽工行開設賬戶的調查,也僅以辦案時調取的開戶和存款憑證作為依據。上述復印憑據顯示,二人的開戶時間分別為1999年5月和7月,開戶后即存入資金5萬元和3萬元。
曹慶三稱,他存入的錢確實是賣堅果所得,但這也不能說明堅果是偷來的。曹波三則稱,哥哥賣掉堅果的錢并未分給他,這三萬元是他此前的積蓄。不過,警方的補充偵查報告仍然認定,曹波三從兄弟二人預謀作案開始就參與了盜竊。
2000年1月,沈陽鐵路中院公開審理此案,曹慶三辯護人郝沈武在庭上為曹慶三作無罪辯護,稱公訴機關沒有出示曹慶三作案時使用的工具,指控盜竊不足。
當月28日,沈陽鐵路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曹慶三、曹波三盜竊罪成立,均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各沒收財產10萬元。
澎湃新聞注意到,一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和起訴書指控內容在作案手段上略有不同,一審判決僅認定曹慶三“打開倉庫門鎖”,未再提及使用斷線鉗子等具體細節(jié)。
沈陽鐵路中院認為,曹慶三辯護人提出的用斷線鉗子剪斷倉庫門鎖并換上新鎖的指控,不足,予以采納,但是二人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且數額特別巨大,應予嚴懲。
一審判決下達后,曹氏兄弟不服,提出上訴,但因一些原因最終錯失了上訴機會。曹慶三稱,當時臨近2000年的農歷新年,“辦案部門跟我們說要過年了,現在沒人管這事,等過完年再說”,之后便無下文。
高墻內疑偶遇“真兇”,監(jiān)獄曾成立專案組調查
2000年3月15日起,曹慶三兄弟進入凌源市第五監(jiān)獄服刑。其間,曹慶三依然堅持為自己申訴。他囑咐監(jiān)獄外的大姐曹秀玲,每月上沈陽鐵路中院投遞材料,沒有文化的大姐有時在法院門口一跪就是半天。
2001年6月14日,曹慶三在獄中收到了沈陽鐵路中院作出的第一份駁回申訴通知書。法院駁回申訴的理由是,經復查,證實原判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是正確的,曹慶三申訴所稱的買貨行為是其自己用鑰匙開鎖,并多次雇人、車將貨轉移后銷贓的行為,符合盜竊罪構成要件,因此駁回申訴。
對于這一結果,曹慶三依舊不服,他仍然不斷在獄中寫信喊冤。令曹慶三萬萬沒有想到的是,改變他們兄弟人生軌跡的“小三子”,竟然和他們在獄中偶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