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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千只鸚鵡白送沒人要 鳥價從30元跌到3元免費送都沒人敢要

2021-01-04 08:50:55來源:四海網綜合

  為依法懲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犯罪活動,2000年11月,最高法院制訂《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動物案件解釋》),其中第一條對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認定,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yǎng)繁殖的上述物種。

  在鄭曉靜看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非常明確犯罪對象為珍貴、瀕危野外野生動物,并沒包括馴養(yǎng)繁殖。而《動物案件解釋》第一條包括“馴養(yǎng)繁殖”,這是相關人工繁育產業(yè)面臨的共同問題。

  鄭曉靜建議在目前動物案件司法解釋沒有修改的前提下,應該貫徹落實《指導意見》第二條、第三條、第九條規(guī)定,與時俱進,根據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罪刑法定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把既不珍貴,又不瀕危,更非野生的所謂“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交易行為認定無罪。

  2020年12月1日,張先生作為商丘費氏牡丹鸚鵡養(yǎng)殖戶代表來到北京,向國家林草局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工作人員了解情況后,告訴張先生相關工作正在進行中,讓張先生先留下聯系方式回家等候消息。

  “我現在天天在家等消息。每次洗澡都把手機上套塑料袋放在身邊,我怕沒接到北京給我的電話。這個電話牽連著商丘近1000個養(yǎng)殖戶的生活,當時只留了我一個的。”

  “我不舍得這些鳥,前段時間因為鳥糧不合適鳥吃,餓死了好多鳥,我難受了好幾天。如果費氏牡丹鸚鵡不能商業(yè)利用,我們希望國家相關部門能救助這些鳥,給這么多的鳥找個家。”養(yǎng)殖戶周女士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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