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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婦罵人9年后被判刑引質(zhì)疑 罵人和被判刑之間隔著至少9年的時間

2021-02-01 16:42:57來源:四海網(wǎng)綜合

  首先,像劉培花這樣的“罵人”,是否夠得上“尋釁滋事罪”的入刑門檻?刑罰作為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最嚴厲法律懲罰手段,應該保持其謙抑性,特別是“尋釁滋事罪”本身的內(nèi)涵和外延相對模糊,更需要嚴格厘定入刑的適用,避免混淆了普通的民事侵權和刑事犯罪的邊界。

  最高法、最高檢制定的《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對尋釁滋事罪狀中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門檻做出了限定,不是所有“追、攔、罵、嚇”都是犯罪,它們必須要達到以下的條件:“多次”辱罵且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持兇器辱罵;侵害對象是精神病人、殘疾人等特定人員;引起他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其他情節(jié)惡劣的情形。

  劉培花罵人有沒有造成與“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致人精神失常”等情節(jié)相當?shù)膼毫由鐣绊懀灾劣谛枰獎佑眯淌聭土P手段?這個事實需要厘清。

  其次,從證據(jù)上說,因為罵人的事時隔久遠,很多客觀證據(jù)已經(jīng)湮滅,也難免出現(xiàn)了證人證言的記憶不清。比如,本案25位證人中有4人指控劉培花參與了辱罵,其余21人沒有提到其罵人;而劉培花堅持自己沒有罵過人。

  應該說,村婦罵人9年之后被判刑,有不少蹊蹺,公眾有很多問號。所以,希望當?shù)胤ㄔ耗芗皶r以案說法,以案說理,及時釋明9年后判決罵人構成犯罪的正當性、必要性,這既是普法,也是為了讓司法判決經(jīng)得起圍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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