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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糾紛怎么解決

2021-03-23 15:20:53來源:四海網綜合

  土地糾紛調處的程序因爭議雙方的主體不同而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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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先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

  (二)土地爭議雙方協(xié)商不成的,由當?shù)厝嗣裾恋毓芾聿块T進行調解,簽訂權屬地界協(xié)議書。

  (三)協(xié)商、調解不成的,由區(q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做出處理決定。如屬個人之間、個人與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的爭議,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或區(qū)、縣級人民政府做出處理決定。

  (四)發(fā)生嚴重的侵犯行為,引起重大的財產損失和人身事故,觸犯法律的可直接由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處理。

  (五)跨越縣、市、省級行政管轄區(qū)的土地權屬爭議,各由其上一級人民政府處理。這類糾紛涉及面廣,情況復雜的,由省、直轄市、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或國務院的土地管理機關組織有關部門臨時組成仲裁委員會進行調解和裁決,并經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準執(zhí)行。

  (六)地方單位或個人與駐軍發(fā)生的土地權屬糾紛,由縣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如當事人雙方的土地跨縣、市、省的,參照上述規(guī)定處理。

  (七)當事人對有關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土地所有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xiàn)狀,不得破壞地上附著物。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xiàn)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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