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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關于農村土地確權的政策和細則 新規(guī)定是這樣的

2021-04-02 11:49:17來源:四海網綜合

  第一條為了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依法進行土地登記,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制訂本規(guī)定。

  第二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土地管理部門具體承辦。

  土地權屬爭議,由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下達處理決定或報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下達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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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國家土地所有權

  第三條城市市區(qū)范圍內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第四條依據1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及有關規(guī)定,凡當時沒有將土地所有權分配給農民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實施1962年《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以下簡稱《六十條》)未劃人農民集體范圍內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第五條國家建設征用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第六條開發(fā)利用國有土地,開發(fā)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仍屬國家。

  第七條國有鐵路線路、車站、貨場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鐵路用地屬于國家所有。土改時已分配給農民所有的原鐵路用地和新建鐵路兩側未經征用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八條縣級以上(含縣級)公路線路用地屬于國家所有。公路兩側保護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經征用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仍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國有電力、通訊設施用地屬于國家所有。但國有電力通訊桿塔占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未辦理征用手續(xù)的,土地仍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對電力通訊經營單位可確定為他項權利。

  第十條軍隊接收的敵偽地產及解放后經人民政府批準征用、劃撥的軍事用地屬于國家所有。

  第十一條河道堤防內的土地和堤防外的護堤地、無堤防河道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時已將所有權分配給農民、國家未征用、且迄今仍歸農民集體使用的外,屬于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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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含縣級)水利部門直接管理的水庫、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屬于國家所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未經征用的農民集體土地仍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三條國家建設對農民集體全部進行移民安置并調劑土地后,遷移農民集體原有土地轉為國家所有。但移民后原集體仍繼續(xù)使用的集體所有土地,國家未進行征用的,其所有權不變。

  第十四條因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農民集體建制被撤銷或其人口全部轉為非農業(yè)人口,其未經征用的土地,歸國家所有。繼續(xù)使用原有土地的原農民集體及其成員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全民所有制單位和城鎮(zhèn)集體所有制單位兼并農民集體企業(yè)的,辦理有關手續(xù)后,被兼并的原農民集體企業(yè)使用的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家所有。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依照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審批程序和補償標準使用的非本鄉(xiāng)(鎮(zhèn))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家所有。

        第十六條1962年9月《六十條》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的華僑農場使用的原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個人土地),迄今沒有退給農民集體的,屬于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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