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齡孕婦拒絕出差被辭獲賠 法院判單位違法應賠償20多萬
單位:怠于履職不服調(diào)動
被公司辭退時,張女士已懷孕近6個月。帶著憤怒和無奈,她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維權。仲裁未作裁決,她又繼續(xù)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以及2018年、2019年度尚未發(fā)放的項目獎金。
在庭審中,用人單位辯稱,公司緊急安排支援人員前往浙江嘉善項目時,已經(jīng)征求過張女士的意見,她只是說有點累,沒有提出不參加,其臨時缺席,不僅打亂了工作安排,也在職工中造成了不良影響。公司再次安排她參加浙江江山項目的現(xiàn)場評審會時,因其負責江山項目的報告編制,參會匯報責無旁貸,而同事李某工作資歷淺、經(jīng)驗不足,張女士安排李某代替參會屬于擅離職守,也影響了公司參加評審會的質(zhì)量。
單位還稱,張女士違反了公司員工手冊中“勞動者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diào)動或者未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務達到兩次的,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合法,不應支付賠償金。
至于獎金,公司認為,用人單位有發(fā)放獎金的自主權,會根據(jù)公司當年度生產(chǎn)經(jīng)營情況、員工本人職級、專業(yè)技能及實際參與的項目等方面給出相對公平、平衡的報酬。張女士2018年未發(fā)放的獎金數(shù)額應為19786元,而其在2019年怠于履行勞動義務,不能主張項目獎金。
法院:辭退違法應予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女士在懷孕后雖然兩次未能參加公司安排的出差工作,但是都能積極溝通并提出替代方案。公司為其安排的工作并非具有不可替代性,公司也未能證明影響工作的不良后果,且女性懷孕時不愿意長途跋涉也在情理之中,故張女士兩次未參與外地項目不能認定違紀,用人單位與張女士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系違法,應當支付賠償金91490.58元。
此外,公司以“項目獎金”名義發(fā)放的報酬占張女士收入的主要部分,結合雙方陳述及銀行流水情況,應當認定公司以獎金名義發(fā)放的報酬與張女士從事的項目有關,具有工資的性質(zhì)。公司未證明該部分報酬的計算方法,應當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法院參照上年度的情況,判決公司為張女士發(fā)放2018年的剩余項目獎金76000元和2019年的項目獎金35196元。
據(jù)此,法院一審判決用人單位支付張女士賠償金、獎金等共計20余萬元。該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2021年2月1日,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