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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外國制裁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可將相關個人驅逐出境

2021-06-11 09:24:58來源:四海網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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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fā)展利益,保護我國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堅持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維護以聯(lián)合國為核心的國際體系和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發(fā)展同世界各國的友好合作,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對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反對任何國家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干涉中國內政。

  外國國家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基本準則,以各種借口或者依據其本國法律對我國進行遏制、打壓,對我國公民、組織采取歧視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國內政的,我國有權采取相應反制措施。

  第四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決定將直接或者間接參與制定、決定、實施本法第三條規(guī)定的歧視性限制措施的個人、組織列入反制清單。

  第五條除根據本法第四條規(guī)定列入反制清單的個人、組織以外,國務院有關部門還可以決定對下列個人、組織采取反制措施:

 。ㄒ唬┝腥敕粗魄鍐蝹人的配偶和直系親屬;

 。ǘ┝腥敕粗魄鍐谓M織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

 。ㄈ┯闪腥敕粗魄鍐蝹人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組織;

 。ㄋ模┯闪腥敕粗魄鍐蝹人和組織實際控制或者參與設立、運營的組織。

  第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按照各自職責和任務分工,對本法第四條、第五條規(guī)定的個人、組織,根據實際情況決定采取下列一種或者幾種措施:

 。ㄒ唬┎挥韬灠l(fā)簽證、不準入境、注銷簽證或者驅逐出境;

 。ǘ┎榉、扣押、凍結在我國境內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各類財產;

 。ㄈ┙够蛘呦拗莆覈硟鹊慕M織、個人與其進行有關交易、合作等活動;

 。ㄋ模┢渌匾胧。

  第七條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本法第四條至第六條規(guī)定作出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八條采取反制措施所依據的情形發(fā)生變化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暫停、變更或者取消有關反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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