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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男方起訴女方返還紅包 法院稱紅包屬戀人間一般贈與不返還

2021-06-15 17:39:56來源:四海網(wǎng)綜合

  法院認定:

  微信紅包屬于戀人之間的一般贈與,不返還

  游仙法院認為,王某某、劉某戀愛期間存在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事實,雙方也存在一定的資金往來。對于王某某主張的給劉某微信轉款及紅包金額共計3000余元,其中金額最大的為1000元,最小的為52元,應屬于滿足日常生活開支的合理范圍之內。

  同時,戀愛關系中,雙方存在互相選擇是否與對方結婚的權利。王某某與劉某均是有過婚戀經(jīng)歷的成年人,此種情況應在預料之內。分手后對于戀愛期間的資金往來,一方要求返還的,應對雙方之間款項變動存在借款或其他基礎法律關系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王某某并無證據(jù)證明這一點。相反,其還自認支付款項系基于對劉某的愛意表達。

  基于王某某本人陳述的款項支付原因,以及支付的款項金額并未超過日常生活開銷的情況,根據(jù)社會交往習慣及日常生活經(jīng)驗,應認定王某某支付給劉某的3000余元款項系戀人之間的一般贈與關系。王某某作為贈與人,在贈與相應財物后,無權要求受贈方返還財物。

  對于王某某主張的給劉某買金銀首飾消費的8000元,由于金額較大,應視為具有婚前彩禮屬性。因雙方未登記結婚,故劉某對該筆金額應負返還義務。但綜合庭審情況,可以確認劉某已向王某某支付1萬元現(xiàn)金的事實成立,故對王某某再請求返還8000元款項的主張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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