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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了騙子的錢違法嗎 “騙”了騙子財物屬自力救濟

2021-07-06 08:14:18來源:四海網綜合

  近日,湖南一大學生江儀(化名)接到一個陌生來電,對方自稱是銀聯(lián)總行的工作人員,要求其點開網絡鏈接立即轉賬到一個銀行賬戶上。而為了博取江儀信任,對方先行給江儀的支付寶轉了3100元,要她將剩余部分一起轉入到對方賬戶。但江儀懷疑是電信詐騙,并未及時轉錢,對方得知后立即威脅江儀,并表示要起訴她,讓她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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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事在網絡發(fā)酵后,立即引發(fā)網友熱議。對于江儀的行為,以及被騙后又反騙騙子,追回受損財物的行為是否違法,成為眾人討論的焦點。為此,記者咨詢多名律師進行解讀。

  “騙”了騙子財物屬自力救濟,并不構成詐騙犯罪

  北京市眾明律師事務所趙建立律師告訴記者,根據(jù)目前已知的案情信息,江儀在事前并不知道對方是否是騙子,只是在對方給其匯款后,懷疑對方是騙子拒不退還騙子匯款,她本身無意騙取他人錢財也并未實施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只是在知道騙子的詐騙行為后拒絕退款。

  趙建立律師說,“從《刑法》規(guī)定上看,江儀在意識到對方可能是騙子之前、之后,都未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財物的行為,且事后還積極到銀行咨詢是否違法,且銀行工作人員向公安機關報案尋求公力救濟,其行為實質是一種自力救濟,不符合《刑法》上關于詐騙罪的犯罪構成,也不符合《刑法》上其他涉及財物犯罪的規(guī)定。”

  廣東德納(武漢)律師事務所尚滿慶律師則表示,在財物超刑事案件中,受害人除了有報警等對外尋求幫助的權利外,其自身也可以采取自認為必要的挽救或者救濟措施,“在侵財類犯罪中,受害人如果‘當場’可以‘挽回’損失的情況下,我認為是可以予以取回的,并且這種取回并不要求受害人清晰認識到所取回的財產必須與損失相當。”

  尚滿慶律師認為,騙子為“提高”江儀授信額度而取財,本身“墊付”只是犯罪預備行為,因此江儀不可能構成詐騙,“這類似一些典型的搶劫現(xiàn)場,受害人打傷劫匪取回財產,其行為并不屬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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