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了騙子的錢違法嗎 女大學生“騙”騙子3100元被威脅
江儀“騙了騙子錢”的行為,嚴格上屬于不當?shù)美?/strong>
趙建立律師表示,根據(jù)《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的規(guī)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jù)取得不當利益的”屬于不當?shù)美。因此,盡管騙子實施的行為涉嫌違法,但江儀‘騙了騙子錢’這個獲利行為并沒有法律上的根據(jù),“法律并未授權被騙人可以獲得騙子的財富,本質上屬于不當?shù)美?rdquo;騙子可以提起民事上的不當?shù)美V,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利益,尋求法律對自己的權益保護。
此外,趙建立律師還說,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騙子財物則涉嫌犯罪。“在本案中,江儀自身并沒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也沒有實施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獲取騙子財物。”趙建立律師告訴記者,在日常的生活中,經(jīng)常會發(fā)生一些受害者先是被騙走財物,后又通過自身手段又從騙子手中“騙”回財物的事情,“這就需要綜合判斷受害人的意圖、方式和騙取數(shù)額。”
趙建立律師說,如果受害人明知對方是騙子,采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回騙子所騙取自己的等額及以下財物,屬于自力救濟,并不構成刑法上的違法犯罪,“但如果受害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超過自己被騙金額的錢款達到一定數(shù)額,則涉嫌詐騙犯罪。”
“江儀一事中,3100元錢屬于騙子的‘誘餌’,即違法犯罪的工具,公安機關可以進行追繳。”法治評論員譚敏濤告訴記者,如果受害人被騙后確實有財物損失,在“騙”回的金額里,受害人可以拿回自己的等額財物,多出部分屬于贓款則應上交。如果“騙”回的金額低于損失價值,受害人可以要求騙子返還,“若騙子無力償還,又是刑事犯罪,那么受害人是無法得到賠償,只能在騙子的量刑上進行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