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而思狀告思而學怎么回事?你覺得這是侵權(quán)行為嗎
2019-08-23 09:59:43來源:四海網(wǎng)綜合
思而學則辯稱,“思而學”作為其機構(gòu)名稱的簡稱,已于2008年在服務活動中廣泛使用,且使用“思而學”標識的時間早于“學而思”商標的注冊時間,將“思而學”作為名稱并無攀附涉案注冊商標或原告商譽的故意和必要。
武漢市中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原告作為商標“學而思”的注冊人,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quán)應受法律保護。
被告使用的標識與原告的商標中最具顯著性的文字“學而思”之間,僅存在文字排序的差異,容易造成公眾混淆。因此,被告侵害了學而思注冊商標專用權(quán)。
然而,被告使用“武漢市洪山區(qū)思而學培訓中心”名稱的行為,并不構(gòu)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洪山思而學中心成立的日期為2009年4月2日,早于“學而思”商標的注冊日期。
構(gòu)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理由,缺乏事實根據(jù),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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