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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怎么回事?離婚有必要設置冷靜期嗎

2019-12-25 13:52:29來源:四海網(wǎng)綜合

  離婚冷靜期設置仍存爭議。1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分組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有委員建議應設立離婚冷靜期甄別機制,涉及重婚、家暴、遺棄、惡習等情形,沒有必要給予冷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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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澎湃新聞注意到,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第1077條規(guī)定了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guān)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guān)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guī)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nèi)的,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guān)申請發(fā)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鉞鋒說,從立法的本意來看是避免婚姻當事人輕率離婚、沖動離婚,以維護家庭穩(wěn)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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