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全文解讀 外國人如何獲得中國永居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本章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除本章另有規(guī)定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罰款,可以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決定。
第四十六條 履行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應當受理的永久居留資格申請未予受理的;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為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外國人簽發(fā)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件的;
(三)泄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永久居留外國人個人信息,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
(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七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配合信息核查工作或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承認永久居留外國身份證件效力的。
第四十八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規(guī)定為外國人出具推薦函件或其他申請材料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永久居留身份證件的;
(三)永久居留外國人居留地發(fā)生變更未依法辦理登記的;
(四)有其他違反出境入境法律規(guī)定情形的。
違反規(guī)定為外國人出具推薦函件的,同時取消推薦資格。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所稱居留地是指與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事由直接相關的,申請人的引進單位或工作單位所在地、投資地,以及本人或其配偶、投靠人或贍養(yǎng)人的經(jīng)常居住地等。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規(guī)定的審批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jié)假日。
第五十二條 申請在中國永久居留以及簽發(fā)、換發(fā)、補發(fā)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有關收費項目和標準按照國務院財政和價格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