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方向盤被判三年 公共安全面前無小事
原標題:婺源一男子搶奪客車方向盤被判三年
四海網訊 2月22日上午9點,被告人胡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在江西省婺源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并當庭宣判,該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婺源縣部分***、政協(xié)委員全程旁聽了案件審理。
經庭審查明:2018年12月9日中午,被告人胡某從婺源縣中云鎮(zhèn)龍山村乘坐客車前往縣城,客車途經華逸大酒店斜對面公廁路段時,因胡某等乘客要求下車而臨時停車,但胡某不肯下車,客車司機見胡某不下車就繼續(xù)向前行駛,行駛沒多久胡某突然上前去抓司機手中的方向盤,乘車的武警王某立即上前將胡某拉開,司機及時將客車停住。之后,胡某下車離開,事發(fā)時車上有乘客十多人。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搶奪正在行駛中的客車方向盤,危害客車內司乘人員和道路交通安全,犯罪事實清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胡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因被告人胡某是在實際載客10人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搶奪方向盤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第一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應從重處罰,且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綜上,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lián)合出臺《關于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進一步提升了對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對妨害安全駕駛行為重罰,是捍衛(wèi)公交駕駛安全的一把利劍,不僅僅是對妨害安全駕駛行為的一種嚴懲,也是對其他乘客一種警示。維護公共交通安全,人人有責。希望每一位乘客在乘坐各種交通工具遵守交通規(guī)則,敬畏生命,維護公共安全秩序,不要讓“重慶墜江”事件再一次發(f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