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3月發(fā)現是兄妹 法院宣告婚姻無效
原標題:福建小兩口新婚不滿3個月,發(fā)現竟是表兄妹…
四海網訊 據奉法龍巖報道,剛入新房不滿3個月,這對新婚夫妻吃驚地發(fā)現,雙方竟是正兒八經的表兄妹關系。張小姐對照《婚姻法》,知道這是法律禁止的婚姻行為,便將夫君羅先生告上法庭,請求宣告兩人的婚姻無效。近日,連城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張小姐和羅先生婚姻關系無效。
案件詳情
26歲的張小姐與28歲的羅先生兩人均在深圳工作,張小姐家在上杭,羅先生家在連城。由于工作關系互相認識,后雙方談起了戀愛并同居生活。去年12月12日,雙雙到當地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完婚”。
今年正月,當張小姐母親從上杭來到連城上門認親時,親家母竟不約而同地驚呼起來,發(fā)生了啼笑皆非的尷尬事件。兩位母親不見則罷,一見竟是多年不見的同胞姐妹。親上加親,不知是喜是悲。張小姐欲哭無淚。
今年2月22日,張小姐將夫君羅先生告上法庭,稱夫妻兩人的生母系同胞姐妹,請求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法庭上,羅先生對愛妻的所述事實毫無異議。雙方表示無財產問題需要處理。
以案說法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guī)定,直系血親以及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本案中,張小姐和羅先生系有血緣關系的表兄妹,為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故雙方之間的婚姻應認定為無效。
所謂直系血親,是指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等。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則指的是與自己出自同一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情況,包括三大類,即: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上下輩旁系親屬,包括叔、伯、姑與侄兒、侄女,舅、姨與外甥、外甥女;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平輩旁系親屬,包括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婚姻法》第12條規(guī)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義務。也就是說,無效婚姻并不是婚姻,只是一種同居關系。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