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奔馳經銷商被告史 多因質量問題被起訴
中國汽車流通協(xié)會數(shù)據,利星行2017年度營業(yè)收入達801.1億元。
兩百萬奔馳曾修過三次,法院:賠70萬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澎湃新聞以“奔馳”+“質量”+“顏健生”為關鍵詞搜索發(fā)現(xiàn),顏健生擔任法定代表人的經銷商卷入至少47起由奔馳車質量引起的買賣合同糾紛,涉及北京、上海、江蘇、浙江、陜西、青海、山東、江西、福建、安徽等地。
2017年6月15日,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涉223萬奔馳豪車的質量糾紛。
(2017)滬01民終1342號判決書顯示,2015年7月,方先生與閔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顏健生,下簡稱“閔星公司”)簽訂《車輛認購意向書》,并于同年7月27日與閔星公司簽訂《銷售合同》,約定購買一臺奔馳S63AMG,總價223萬元整,賣方保證車輛為戴姆勒汽車公司出品的中國規(guī)格新車,并符合買方所訂購的車輛裝備要求。
就在交車時,方先生發(fā)現(xiàn),該車在交車前一個月的PDI檢測中發(fā)現(xiàn)前輪輪轂軸承噪音,閔星公司對軸承進行了更換,且“交付前行駛讀數(shù)記錄已達30余公里,此情況明顯違反常規(guī)”,方先生懷疑閔星公司故意隱瞞轎車存在各種嚴重問題,訴至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定,這輛價值223萬的奔馳車入境時間為2014年9月,比方先生簽訂購買合同早約10個月。而雙方簽訂的購車意向書明確約定,閔星公司應在意向書簽訂后再向廠家訂購車輛,但實際上,該車已于2014年9月入境,“閔星公司顯然隱瞞了系爭車輛存放時間較久的真實情況”。對此,閔星公司一審中辯稱該車是在展示廳的展示車,二審中又辯稱是庫存車。
此外,法院還查明,一份《故障記錄單》記載了這輛奔馳在賣出之前維修過三次:第一列維修日期為2015年4月24日,里程讀數(shù)為21公里;第二列維修日期為2015年6月10日,里程讀數(shù)為23公里,這兩次維修故障代碼描述一欄空白;第三列維修日期為2015年6月26日,故障代碼描述為前輪輪轂軸承噪音,里程讀數(shù)為33公里,三列故障代碼號碼均不同。針對上述情況,閔星公司未如實告知方先生,且無法對《故障記錄單》作出合理解釋。
最終,法院認定,閔星公司存在履約不當?shù)倪^錯,并損害了方先生的合法權益。法院考量涉案車輛價款,閔星公司過錯程度及因此對方先生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等各方因素,酌定判決閔星公司賠償70萬元。
判決書末尾部分還寫道:“本院需要特別指出,閔星公司作為汽車銷售商,應以本案為戒,完善管理,誠信經營”。
浙江經銷商再賣展示車,法院:降價3萬
除此之外,還有消費者曾在昆山利星買到展覽用車,經司法訴訟減少車價三萬元。
案號為(2017)蘇0583民初20341號的判決文書顯示,2017年6月29日,劉女士與昆山利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顏健生,下簡稱“昆山利星”)簽訂《銷售合同》,購買一輛價格為48.8萬元的奔馳車。
劉女士稱,2017年9月5日,她首次看到車輛發(fā)現(xiàn):引擎蓋里有塵土,座位沒有出廠保護膜,車鑰匙很舊,車牌位置有貼紙,懷疑是展覽時所貼;同年9月15日,劉女士通過4S店汽車工人了解到該車是展車。劉女士認為昆山利星銷售的是展車而非新車,且昆山利星工作人員出售車輛時沒有告知劉女士,據此,劉女士要求減少購車款8.8萬元。
雙方因購車款項發(fā)生糾紛。昆山利星訴至法院,要求劉女士按照合同付清車輛價款。
經法院查明,涉案車輛制造日期為2017年2月24日,同年3月14日放置于昆山利星二樓樓頂車庫,同年6月29日與劉女士簽合同后就把車移到4S店一樓展廳。法院認為,結合昆山利星對車輛存放地點的陳述以及車牌處有紙張粘貼痕跡的情節(jié)來看,可以印證涉案車輛確有在4S店展廳陳列的事實。
法院判定:涉案車輛的品牌、價格對于劉女士來說屬于大宗物品消費、開銷不菲,對貨物外觀、包裝等有較高預期并希望獲得愉快購物體驗的心情符合情理;昆山利星作為專業(yè)的車輛銷售商,對車輛交付前保管于倉庫亦或是陳列于展廳的情節(jié)可能帶給買方對車輛成新率的觀感應有合理判斷,在安排保管地點前應充分與買方溝通并征得其同意,避免因草率和武斷造成不必要的爭端。
據此,法院綜合全案實際情況,“酌定減少涉案車輛價款3萬元”。
北京經銷商賣維修車消費者維權難,法院:退款退車
北京亞奧之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顏健生,下簡稱“亞奧之星”)也曾因賣出維修過的奔馳車,被消費者告上法庭。
案號為(2016)京0114民初5451號的判決書顯示,2016年3月8日,謝先生與亞奧之星簽訂《銷售合同》,約定購買奔馳R3204MATICBusiness一臺,總價為555500元。當日謝先生交納全款并繳納保險費(13587.67元含車船稅)、購置稅(47478.63元),完成車輛上牌手續(xù),并于生同日提走該車。
買車次日,謝先生之妻駕駛上述車輛行駛時與他人發(fā)生剮蹭,造成車輛右前部受損,經交警認定己方無責。事故第二天,謝先生將車輛開至北京一汽車銷售公司維修受損部位,該公司發(fā)現(xiàn)車輛左后車門非原廠車漆,并告知了謝先生,謝先生沒有維修。
同年3月11日,謝先生前往亞奧之星公司處詢問解決,亞奧之星公司不予理睬,稱可到相關部門鑒定,無法協(xié)商。3月14日,謝先生在北京某二手車評估公司做粗略檢測,發(fā)現(xiàn)全車漆面薄厚平整度不一,且有多處“水滴”車漆,存在發(fā)動機蓋左側螺絲擰動過、內部邊緣嚴重噴漆粗糙的情形,認為該車是經過全車噴漆的。
此后,謝先生向昌平區(qū)工商局投訴,工商人員調解未果,謝先生訴至法院。訴訟過程中,北京中機車輛司法鑒定所【2016】鑒字第006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司法鑒定意見書載明:一、案涉車輛大部分車身油漆(除左后門外)共有五層,案涉車輛左側機蓋合頁固定螺栓、前大燈固定螺栓、發(fā)動機下護板固定螺栓、后保險杠下飾板卡扣有調整痕跡;二、案涉車輛左后門局部進行過二次噴漆維修,但“二次噴漆作業(yè)主體”無法判斷,即無法判斷是主機廠、4S店或者其他人員進行的二次噴漆;同樣,由于該中心不掌握主機廠的相應企業(yè)標準,無法認定被檢車輛存在的油漆流掛情況是否合格。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上述《司法鑒定意見書》,可以認定案涉車輛左后門局部經過二次噴漆維修,且有部分螺栓、卡扣調整痕跡,但無法證明具體是何主體于何時作出。亞奧之星雖然向法院提交了新車交車單與經銷商新車移交前檢查單(PDI檢查單),但不足以證明車輛所存在的二次噴漆及部分螺絲、卡扣有調整痕跡不是其在交付車輛前所為,亞奧之星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該案中,謝先生還主張亞奧之星存在欺詐行為,請求賠償相當于案涉車輛三倍價金的賠償,法院沒有支持。法院認為,該案中沒有足夠表明亞奧之星公司主觀上對此行為有故意,故不應認為亞奧之星公司的行為構成欺詐。
最終,法院判決謝先生與亞奧之星解除購車合同,亞奧之星返還購車款55.55萬元和車輛購置稅、保險費損失、車船稅損失6.1萬余元,謝先生退還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