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易郵箱賬號公開叫賣 倒賣數據背后暗藏暴利
買賣數據不違法?
在賣家李娜看來,通過爬蟲技術獲取網易郵箱并進行交易不違法,“爬蟲程序是我男朋友做的,爬取的是網絡上公開信息,不涉及違法行為。”
“爬取數據的合法性其實很窄,只有不妨害網站的正常運行、嚴格遵守網站設置的robots協(xié)議,不強行突破網站的反爬措施,這才是真正合法的數據爬取行為。”張宏表示,從法律角度來看,雖然數據的爬取是從公開數據當中進行數據抽查,但如果使用不當,也會突破法律的邊緣。
《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網絡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網絡運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fā)生或者可能發(fā)生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時候,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按照規(guī)定及時告知用戶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另外,《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guī)定》第十條規(guī)定,電信業(yè)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員對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戶個人信息應當嚴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2017年6月1日,《“兩高”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了較低的入刑門檻——該司法解釋將個人信息根據敏感度的高低分為三檔,非法出售的數量分別達到50條、500條、5000條,或違法所得達5000元以上即可定罪,如果是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監(jiān)守自盜”的,標準減半。
“這說明,所有的條件都必須是共同存在,才可以保證最終的合法性,但凡有一個條件違反了,就是違法行為。據我所知,大量程序員在從事數據的爬取過程中,或多或少都有違法的嫌疑。”張宏說。
在張宏看來,企業(yè)若要實現數據合法獲取,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互聯網企業(yè)只能收集其提供服務所必需的個人信息,非必需信息一概不得收集;二是企業(yè)必須明示收集、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征得用戶的同意,最常見的形式是平時注冊賬號前需要打勾的“隱私協(xié)議”。
如何保護數據隱私?
近年來,在互聯網市場快速成長的背景下,個人信息保護不力的事件屢見不鮮。
3月27日,上海市消保委發(fā)布了針對39款網購、旅游、生活類常用手機APP涉及個人信息權限的評測結果。結果顯示,25款APP存在數據問題,尤其關于“日歷”權限的過度申請和隨意授權更令人擔憂。
這也就是說,這些APP申請了發(fā)送短信、錄音、撥打電話、讀取聯系人、監(jiān)控外撥電話、重新設置外撥電話的路徑、讀取通話記錄等敏感權限,卻未在應用中進行使用。
張合向人民網創(chuàng)投頻道表示,在市場中,侵權行為俯拾即是,有顯性的,也有隱性的。
所謂顯性,就是數據泄露已經影響市民生活。商家通過電話、郵件等方式對市民狂轟濫炸發(fā)送廣告,甚至開展詐騙行為。
所謂的隱形數據泄露最簡單也是最常見的表現形式是,當你在搜索軟件進行搜索的時候,關于你的數據已經傳播至其他軟件公司,任何公司都能夠根據用戶需求,提供相應產品,然后以機票、新聞、商戶等推薦形式展現。
“這是令人不寒而栗的。”張合說,人的記憶并不可靠,每個人都對自己沒有絕對的理解,但是互聯網數據是固定的,互聯網會比你更了解你自己,如果不加以控制,任何人都沒有隱私。
在我國,隨著《網絡安全法》及《“兩高”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政策的實施,配合既有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已形成刑事、行政、民事三位一體的法律保護體系。
張宏認為,從懲戒力度上看,在我國侵犯隱私的行為入刑門檻低、刑罰重,但行政處罰力度不及歐盟,民事訴訟也較難取得大額賠償;相較之下,歐洲更為推崇行政監(jiān)管,美國則倚重民事救濟,體現了各國政府選擇治理手段上的不同側重。
(文中李慧勤、李娜、張合、王怡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