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萬房產(chǎn)賣10萬 繼父與繼子因房產(chǎn)對峙公堂
維持原判 依法維權
繼子李超提出了上訴。在二審階段,李超并未提交新的,僅是對一審判決提出質疑。他堅稱丁大爺對房屋過戶是知情的,此外,在他看來,訴爭房屋原來是自己外公外婆的房產(chǎn),房改后,房屋購買時是以自己母親的名義簽的協(xié)議,房子又是登記在自己母親的名下,理應為母親的個人財產(chǎn),其母有權獨立處分。
然而,法律再次給貪婪的他上了一課。除了一審階段提出的代理意見外,李律師同時提出,李超的上訴理由沒有法律依據(jù):李超與王阿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丁大爺并沒有簽字,沒有丁大爺知道或同意二人買賣房屋的。因此,請求法院維持原判,維護丁大爺?shù)暮戏嘁。最終,二審法院完全采納了李律師的意見,判決駁回李超的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點評:警惕再婚夫妻處分共有房屋的陷阱
本案中,王阿姨聽信兒子李超的勸說,私自將夫妻共有的唯一住房以買賣形式轉讓給李超,并沒有征得丁大爺同意,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jīng)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同時,李超取得房屋的目的是為了出售房屋變現(xiàn),并非是為了取得房屋的所有權。李超的行為不僅侵犯了丁大爺?shù)暮戏嘁妫瑫r也侵犯了其母王阿姨的權益,導致在丁大爺訴王阿姨、李超合同無效糾紛中,王阿姨也同意將房屋名字變更回自己。
從親情角度看,王阿姨在生前將房屋處分給自己唯一的兒子,是為了避免以后發(fā)生爭議,而不惜剝奪丈夫丁大爺?shù)暮戏嘁妫軌蝮w會到王阿姨對兒子的疼愛。但是,老人們輕易處分自己的財產(chǎn),尤其是將自己唯一居住的房屋過早的過戶給子女,帶來了諸多風險,甚至面臨無家可歸的境地。
現(xiàn)實生活中,有部分再婚家庭出于種種考慮,或者在子女們的勸說下,過早將自己的住房變更到子女名下,這樣的做法存在一定法律風險。如果老人們有意愿處分自己的財產(chǎn),建議采取訂立遺囑的形式。
此外,為了更好地保護彼此的個人財產(chǎn),防止今后發(fā)生糾紛,建議有條件的再婚家庭可以在婚前進行財產(chǎn)公證,而對于再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在處分時一定要在共同商議后再做決斷。
如果發(fā)現(xiàn)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建議像本案中的丁大爺一樣,及時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