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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例個人破產 負債214萬最終需還3.2萬(2)

2019-10-11 08:37:49來源:人民網

  法院回應

  保護“誠信而不幸”者

  10月10日下午,北青報記者從平陽法院工作人員處了解到,蔡某并非破產企業(yè)大股東,“該公司破產清算的時候由于賬目處理不規(guī)范,導致個人債務和公司債務混雜,所以最后認定蔡某需要連帶清償欠款。”

  該工作人員介紹,很多人誤以為蔡某是老賴,實際上并不是。在蔡某申請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之前,法院雖然對他進行了消費限制,但是并沒有將他列入失信人名單,“如果他在失信人名單中,是無法申請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的。我們保護的是‘誠信而不幸’的人,而不是老賴。”

  北青報記者從溫州中院了解到,盡管我國大陸地區(qū)沒有“個人破產”的概念,但是“個人破產”的事實大量存在,許多“執(zhí)行不能”的案件只能以“終結本次執(zhí)行程序”形式結案,長期成為法院執(zhí)行的歷史包袱,影響了強制執(zhí)行的司法權威和公信力。與個人破產功能相當?shù)闹贫?mdash;—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是在個人破產立法前的空當期、在現(xiàn)有法律框架內依法開展的積極探索。

  溫州中院執(zhí)行局局長陳衛(wèi)國稱,此案不僅促成債務人取得債權人的諒解并“重獲新生”,也是最高法院提出研究推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后全國首例具備個人破產實質功能和相當程序的個人債務清理案件。該案為我國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提供了鮮活的司法實踐素材。

  陳衛(wèi)國指出,該案件首次探索了自由財產、債務豁免、失權復權等個人破產中獨有的制度理念。債權人同意為債務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費和醫(yī)療費,是對個人破產中自由財產理念的充分體現(xiàn);清理方案約定,若債務人自個人債務清理方案履行完畢之日起六年期限內嚴格按照方案償還債務,則今后債權人自愿放棄對債務人剩余債務的追償權,這是一種附條件的債務豁免;清理方案開始實施后,平陽法院即向債務人蔡某發(fā)出行為限制令,是對失權制度的嘗試運用。同時,清理方案明確,蔡某自清理方案履行完畢之日起滿三年后,恢復其個人信用,為其再次參與市場經濟活動提供可能,這是對破產復權制度的積極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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