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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晚舟怎么了為什么被加拿大給關了起來?孟晚舟為什么被被捕來龍去脈

2021-09-27 09:32:02來源:四海網(wǎng)綜合

  2018年12月1日,華為CFO孟晚舟途徑溫哥華機場被加拿大邊境服務局(CBSA)以應美方要求為由“逮捕”。至今,已經(jīng)過去了32個月。

  據(jù)央視新聞客戶端消息,按照法庭的排期,預計法庭將于當?shù)貢r間8月18日結(jié)束本案的全部審理,孟晚舟引渡案的審理階段因此將于18日全部結(jié)束。在19日早間記者獲得的最新消息中,法官決定下一個聽證會定在當?shù)貢r間10月21日早上9:15。但法官表示10月21日也不會做出最終裁決,但會在那時公布最終裁決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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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華為加拿大公司發(fā)布聲明稱,“孟晚舟女士在被捕多年后,被指控的多個欺詐案,沒有一個能證明造成實際傷害。”

  即將結(jié)案

  在當?shù)貢r間8月17日上午10點,代表孟晚舟的辯方律師繼續(xù)法庭陳述。辯方律師表示,美方對孟晚舟所謂的“欺詐”指控沒有給匯豐銀行造成任何實際的損失,甚至名譽損失也不存在。美方提交的用于要求引渡的主要法律文件——《案件記錄》使得本案存在“證據(jù)真空”,美國試圖用“有根據(jù)的猜測和推測”來彌補其針對孟女士的證據(jù)中的漏洞。

  在第一財經(jīng)記者獲得的一份庭審記錄中,孟晚舟的辯方律師指出,按照加拿大的反欺詐法,指控欺騙行為,必須要有具體證據(jù)可以證明相關欺騙行為引發(fā)了實際損失或具體的損失風險,這些風險不能是基于遙遠未來的預設或者假設。孟晚舟的陳述沒有使匯豐面臨任何實際的、可量化的風險損失,不滿足加拿大欺詐法損失要件的要求,因此案件不成立。

  此外,辯方律師表示,在美國起訴案件記錄(ROCs)中,沒有任何證據(jù)證明,匯豐銀行因孟晚舟的PPT陳述遭受了切實的、附有金錢損失的名譽聲譽風險。單純的聲譽風險不是欺詐法保護的利益,而是需有具體、現(xiàn)實的證據(jù)證明,受害者因欺詐行為,受到了附有現(xiàn)實金錢損失、損失風險的聲譽損害。

  在此前發(fā)布的聲明中,華為表示,仍然堅信孟晚舟是清白的,將繼續(xù)支持孟女士尋求正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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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6日,外交部發(fā)言人華春瑩于記者會上強調(diào):“我們敦促美方立即撤銷對孟晚舟女士的逮捕令和引渡要求,加方立即糾正錯誤,釋放孟晚舟女士,并讓她盡快平安回到祖國。”

  孟晚舟曾主導華為財經(jīng)業(yè)務改革

  除了是華為的CFO外,孟晚舟的另一個身份是華為創(chuàng)始人任正非的女兒,1987年,華為成立,1993年,孟晚舟加入華為。

  孟晚舟曾在題為《海納百川,有容乃大》的內(nèi)部文章中回憶,1993年,剛剛進入華為工作最初的那幾年,她承擔了總機轉(zhuǎn)接和文件打印等工作,瑣碎且辛苦。“我是華為早年僅有的三個秘書之一。”

  任正非曾對孟晚舟說,社會閱歷的第一條是對人要有認識,打雜的經(jīng)歷有助于積累這些經(jīng)驗。

  1997年孟晚舟去了華中理工大學讀碩士,學會計,一年半學成,又回到了華為的財務部門,這才真正開始了她在華為的職業(yè)生涯。孟晚舟曾歷任公司銷售融資與資金管理部總裁、賬務管理部總裁、華為香港公司首席財務官,以及國際會計部總監(jiān)。

  2011年,華為上任CFO梁華卸任,在華為財務工作18年的孟晚舟正式出任公司常務董事、CFO。

  而在此前的董事會換屆選舉中,孟晚舟當選為副董事長。華為表示,在近年來華為業(yè)務快速發(fā)展及全球化運營的過程中,她主導了公司財經(jīng)體系的規(guī)范化、職業(yè)化體系建設,成功地實施了財經(jīng)管理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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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晚舟引渡案時間軸

  2018年12月1日,孟晚舟途徑溫哥華機場被加拿大邊境服務局(CBSA)以應美方要求為由“逮捕”。

  2018年12月11日,加拿大法院作出裁決,批準華為公司首席財務官孟晚舟的保釋申請。

  2019年1月29日,美國司法部正式向加拿大提出引渡孟女士請求,并遞交了美國司法部《引渡案件記錄》(ROC)。ROC顯示,匯豐銀行提供的PPT,是美國起訴孟晚舟的關鍵證據(jù)。同日,中國外交部回應此事,敦促美國立即撤銷對孟晚舟逮捕令及正式引渡要求。

  2019年3月1日,孟晚舟向加拿大卑詩省高級法院提出民事訴訟,指控加拿大邊境事務局官員在孟晚舟被捕前,以常規(guī)邊境檢查作幌子,對其進行非法搜身、拘禁、詢問,以及搜查證據(jù)。

  2019年3月6日,孟晚舟在卑詩省省高等法院出庭。這是孟案件進入引渡司法程序后,孟晚舟首次出庭。此次持續(xù)不足20分鐘的聆訊主要為程序性內(nèi)容。

  2019年6月24日,孟晚舟四位主要律師簽署一項聲明,要求加拿大終止由政治原因發(fā)起的引渡。

  2019年8月20日,加拿大卑詩省高等法院在聽取控辯雙方意見后,同意公布包括孟晚舟在溫哥華國際機場遭扣留時的監(jiān)控視頻片段以及數(shù)百頁相關法庭文件等孟案部分文件。

  2019年9月23日,孟晚舟引渡案再次開庭審理,引渡案進入實質(zhì)性審理階段。

  2019年10月3日,孟晚舟案件的新一輪庭審在加拿大溫哥華的卑詩省高等法院結(jié)束。此輪開庭進行的是孟晚舟引渡案的相關信息披露聆訊,持續(xù)了7天。

  2019年11月20日,孟晚舟的律師提交法院申請,要求加拿大政府立即停止引渡孟晚舟的企圖。

  2019年12月2日,為了紀念被捕一周年,孟晚舟在華為官方網(wǎng)站上發(fā)表了一封公開信。

  2019年12月11日,加拿大法官下令要求加拿大皇家騎警、加拿大邊境服務局和聯(lián)邦司法部公布更多關于孟晚舟被捕過程的文件。

  2020年1月20日-23日,孟晚舟引渡案第一階段聆訊在卑詩省省高等法院展開,控辯雙方進入實質(zhì)性的法庭交鋒(即雙重裁決審理)。孟晚舟全程出庭。此輪聆訊重點是辯論美方針對孟晚舟的引渡要求是否符合“雙重犯罪”原則,法官未當庭作出裁定。

  2020年5月27日,加拿大法院宣布雙重裁決結(jié)果:孟晚舟引渡案符合雙重犯罪標準。

  2020年7月24日,孟晚舟律師向加拿大法院申請中止引渡程序,指責特朗普及其政府對引渡案進行政治干預。

  2020年7月27日,加拿大聯(lián)邦法院舉行聆訊,討論檢方應否向孟方律師完整披露孟遭拘押時的有關文件。

  2020年8月17日至21日,卑詩省高院就涉孟案信息披露問題舉行庭審。孟晚舟律師要求披露與她被捕有關的機密文件;加拿大拒絕公布與美國就華為高管被捕一事進行交流的電子郵件。

  2020年8月25日,加拿大聯(lián)邦法院以國家安全為由做出裁定,否決了華為首席財務官孟晚舟關于發(fā)布更多與她的逮捕和審訊有關的機密文件的請求。

  2020年9月28日至10月2日,卑詩省高院法院召開聽證會繼續(xù)就程序濫用及證據(jù)部分進行辯論。孟晚舟律師團表示,美國在孟晚舟案件上嚴重誤導加方,美國當局“隱瞞了”PPT陳述的信息,加拿大當局存在程序濫用的行為。

  2020年10月8日,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最高法院副首席大法官Heather Holmes拒絕了孟晚舟要求查閱一些機密文件的請求。

  2020年10月29日,卑詩省高院主審法官裁定支持孟晚舟一方關于舉證問題的部分訴求。

  2020年10月下旬、11月中下旬及12月上中旬,卑詩省高院展開多輪聆訊,由控辯雙方圍繞加執(zhí)法部門在拘押過程中是否存在程序濫用問題,先后對來自加邊境服務局、皇家騎警的11名證人展開交叉質(zhì)詢。這也首度讓外界得悉加執(zhí)法部門拘押孟晚舟時的一些具體過程。

  2020年12月中旬,辯方向法庭提出關于程序濫用問題的第四條分支線,認為該引渡案違反習慣國際法,引渡程序應予中止。辯方主要理由是,習慣國際法不允許一國政府將“非該國公民不在其法律管轄區(qū)內(nèi)對其他非該國公民所做的與該國無實質(zhì)聯(lián)系的行為”定義為刑事犯罪。美方對孟的訴訟違反了習慣國際法,針對她的引渡程序構成了對加拿大司法程序的濫用。

  2021年1月12-14日,孟晚舟申請變更保釋條件,擔心存在病毒傳播隱患,保安公司總裁梅納德接受交叉盤問,孟晚舟曾多次受到死亡威脅。1月30日,孟晚舟申請變更保釋條件被拒。

  2021年3月2-5日,孟晚舟案再次開庭,對“程序濫用”申訴展開第一分支辯論。

  2021年3月13-3月26日,加法院拒收孟晚舟方新證據(jù),庭審聚焦程序濫用第二分支辯論。

  2021年4月12日,孟晚舟律師要求匯豐銀行披露文件案在香港審訊。匯豐、華為及孟晚舟提前在庭外達成協(xié)議,法官頒令,孟晚舟一方可向匯豐索閱有關文件,相關文件將用于在加拿大處理美國提出的引渡聆訊申請。應匯豐要求,條件是孟一方必須“盡合理努力”不將機密信息公開。

  2021年4月17日,華為辯護團隊要求加拿大法院推遲首席財務官孟晚舟的引渡聽證會;4月21日,法院法官就孟晚舟的律師提出延期審理的請求作出裁決,同意延期到8月初審理。

  2021年6月14日,孟晚舟律師團隊向法庭申請禁止公開(publication ban)匯豐提供的文件,該申請是基于4月華為和匯豐銀行在香港法院達成的協(xié)議,即匯豐銀行向孟晚舟法律團隊披露文件,條件是他們必須“盡合理努力”不將機密信息公開。

  2021年6月25日,加拿大法院以違反“公開審判”原則為由,駁回了禁止公開這一要求,意味著匯豐銀行向孟律師團隊披露的文件可以全部或部分公開。

  2021年6月29-30日,卑詩省高等法院將就是否同意在“孟晚舟引渡案”中引入從匯豐獲取的新證據(jù)進行開庭審理。孟晚舟律師向法院尋求采納匯豐銀行的多個文件作為證據(jù),這些證據(jù)進一步證明美國向加拿大法庭提交的引渡依據(jù)——《起訴案件記錄》,進行了實質(zhì)性省略和選擇性遺漏,存在誤導性。

  2021年7月9日,卑詩省高等法院就孟晚舟律師要求引入新證據(jù)的申請做出判決,法官拒絕引入從匯豐銀行獲取的新證據(jù)。

  2021年7月20日,霍爾姆斯法官發(fā)布正式裁決書,詳細論證駁回動議理由,認為在引渡聽審程序中,采納辯方提出的證據(jù),必須滿足特定的“相關性”標準,辯方證據(jù)無法在現(xiàn)程序中“直接彈劾”檢方證據(jù),并影響法院做出是否引渡的判斷。但法官也提到匯豐文件“在正式審判中無疑對孟女士很有價值“。

  2021年8月4日-6日,法庭圍繞辯方主張的程序濫用“第三分支”進行審理。第三分支是指,孟晚舟一方主張,美國提交給加拿大的引渡案件記錄(ROC)內(nèi)容存在大量不實和誤導信息,濫用了美加的引渡程序。

  2021年8月 9日-10日“第三分支”審理完成后,辯方將主張法官應綜合考慮第一、二、三分支的累積影響,做出終止引渡的決定。辯方認為,只有采取“終止引渡程序”為救濟手段,才能彌補請求國的不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Remedy)。

  2021年8月11日開始,法庭將進行Committal(拘押待審) 階段的庭審,這是引渡案的必須環(huán)節(jié)。與“程序濫用”不同,Committal階段是由檢方主張,辯方回應。Committal階段,實質(zhì)上審理的是美方證據(jù)的充分性。如果法官認為證據(jù)不充分,則需終止引渡。

  當?shù)貢r間2021年9月24日,孟晚舟女士已經(jīng)乘坐中國政府包機離開加拿大,即將回到祖國,并與家人團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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