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網

父親再婚趁兒子未成年賣房獨吞房款 這樣的人不配當父親

2021-11-25 14:03:13來源:四海網綜合

  兒子寒窗苦讀、備戰(zhàn)高考時,再婚的父親卻苦思冥想該如何偷偷賣掉自己與兒子共有的房產。成功賣房后,父親用售房款另購一處房屋,其中卻無兒子的份額。兒子因此與父親對簿公堂。

  11月24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金山法院”)獲悉,日前,該院審理了這起案件,最終判決:原告小杰對案涉房產享有50%的份額,被告張某應當根據小杰的訴訟請求向其返還賣房款所得的50%,共計101.5萬元。

kuaixun.jpg

  上海金山法院介紹,2016年,因老宅拆遷,小杰與其父親張某、繼母吳某共同分得一套房屋,約定由小杰占有50%房屋份額,父親和繼母則分別占有25%的份額。

  2020年6月底,張某在未告知小杰的情況下,以小杰監(jiān)護人的身份代小杰與買受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以需要登記信息為由騙取小杰的戶口簿、出生證明等證件,趕在小杰十八歲生日前幾天與房屋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xù)。

  張某出售案涉房屋獲得203萬元錢款后,他另購了一處房屋,房屋產權人為他和現任妻子吳某,該房產中并無小杰的份額。

  得知真相的小杰氣憤至極,認為父親的行為嚴重損害了自身利益,情節(jié)非常惡劣,遂一紙訴狀將父親張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售房款101.5萬元。

  法庭上,張某則辯稱,事先與兒子溝通過賣房事宜,當時也是同意的。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監(jiān)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jiān)護職責,監(jiān)護人除為維護被監(jiān)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jiān)護人的財產。監(jiān)護人侵犯被監(jiān)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本案中,張某轉讓案涉房產時,原告小杰尚為未成年人,被告張某未經其同意即代其簽署房地產買賣合同轉讓案涉房產,并自行處置賣房款203萬元、與妻子吳某另購房產,已經嚴重侵害了小杰的合法權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被告張某雖主張其處置案涉房產已經告知過小杰,并取得其同意,但未提交證據證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小杰對案涉房產享有50%的份額,被告張某應當根據小杰的訴訟請求向其返還賣房款所得的50%共計101.5萬元。

  然而,判決生效后,張某并未按期履行判決內容,小杰遂申請強制執(zhí)行。

  執(zhí)行階段,張某主動將19萬元交至法院,并匯報了目前的財產狀況,表示愿意出讓新購房產50%的份額給兒子小杰。不過,此項提議遭到了小杰的拒絕。

  后在執(zhí)行法官的調解下,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由張某一次性交付小杰19萬元,之后每個月再支付小杰2000元生活費,同時張某應當在五年內積極籌措錢款,支付剩余款項。

聲明:本文由四海網用戶wyh原創(chuàng)/整理/投稿,本站收錄此文僅為傳遞更多信息,幫助用戶獲取更多知識之目的,內容僅供參考學習,文圖內容如存在錯誤或侵害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本站承諾2小時內完成處置反饋工作。Tags:這樣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