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媒談患兒母親代購救命藥被認販毒:能否法內開恩?網友:現實版《我不是藥神》
在家照顧患罕見病的兒子
卻不曾料到
自己會因為代購藥品涉嫌販毒
被警察找上門……
兒子出生25天
被確診為藥物難治性癲癇
兒子出生第9天的時候
河南鄭州的李女士發(fā)現
兒子跟其他孩子表現不同
于是去醫(yī)院辦理了住院
兒子出生第25天的時候
醫(yī)院確診為癲癇
李女士當時也沒多想
她的心里只有一個念頭
給孩子治病
第3個月的時候
在家吃著晚飯
孩子突然就昏迷不醒了
抱著孩子去醫(yī)院的路上
孩子一直都是癲癇狀態(tài)
這次醫(yī)生告訴李女士
她的兒子患的是一種罕見病
嬰兒癲癇伴游走性局灶性發(fā)作(EIMFS)
屬于藥物難治性癲癇
李女士查了很多文獻資料
得知這個病夭折率高
活下來的孩子也沒什么發(fā)育
但是她的心里只有一個念頭
讓兒子活下來
病友群里代購買藥
孩子服用后有效果
辭掉工作在家照顧孩子
跑了很多地方、用了很多藥
但是都不見好轉
去年4月,有醫(yī)生建議她尋找一種名叫"氯巴占"的藥物
“氯巴占”在很多國家用于治療癲癇
但在我國是第二類精神藥品
屬于特殊管理藥品
沒有批準上市也沒有進口許可
治病的藥寫在醫(yī)生的病歷上
但是醫(yī)院沒有
李女士只能自己去找
她想到了病友群
李女士先后加了多個病友群
在病友的口口相傳中
她認識了一位代購
也是一位患病孩子的家長
陸續(xù)從他那里買到了“氯巴占”
孩子的癲癇發(fā)作得到了有效控制
李女士看到了一絲希望
“不發(fā)病時,
孩子偶爾會開心地踢一下小腳丫。”
警方找上門
才發(fā)現牽扯進“D品案”
今年6月初
李女士接到代購發(fā)來的信息
讓自己拿著孩子的病歷到海關
幫忙收取一個來自意大利的包裹
她沒多想就答應下來
今年9月3日上午
一家人正在吃早飯
鄭州市中牟縣警方找上門
李女士才知道
自己因為涉嫌
“走私、運輸、販賣D品罪”
被警方傳訊了
李女士是最后一名歸案人員
代購以及四位患兒家長都已經歸案
他們都跟代購“氯巴占”有關
9月3日當天
警方對她采取了取保候審
此后,代購也被提起公訴
李女士和許多病友
再次陷入無藥可醫(yī)的境地
剩下的氯巴占只夠孩子服用兩周了
檢方:定罪不起訴
11月23日
李女士收到了中牟縣人民檢察院的
“不起訴理由說明書”
檢方認為她已經構成
走私、運輸、販賣D品罪
但鑒于“為子女治病誘發(fā)犯罪”
“未獲利”等原因
最終做出了“定罪不起訴”的決定
李女士心里一直有個疑惑
醫(yī)生推薦過氯巴占
自己也沒有非法使用
用來治病的藥怎么就成了D品?
有律師解釋
我國精神類藥品都屬于管制類藥品
買來后濫用就屬于犯罪的行為
如果是精神科醫(yī)生開的就不算藥物濫用
國家在精神管制類藥品
的運輸上有明確規(guī)定
如果只是一個中間環(huán)節(jié)幫別人運輸
會成立運輸D品罪
上海市律協醫(yī)藥健康業(yè)務研究委員會主任盧意光解釋說,此案涉及到精***品,按照涉毒犯罪來處理,但李女士如果是以醫(yī)療為目的,可以申訴。
盧意光:國外代購進來的這個藥品,原來是認定為假藥,從2019年藥品管理法修改以后,就不再認定為假藥了,但它仍然是一個違法行為。
這個案件因為是涉及到精***品,所以就是按照涉毒的犯罪來處理。但比如說她按照醫(yī)療的目的,轉讓轉送給別的有醫(yī)療需要的病人,或者是她不知道這個是D品,那實際上她不會構成運輸D品罪。就是說對這個案件的話,事實上是可以去申訴的。
同濟大學法學教授金澤剛認為:在本案中,進口藥物的“代購”是否牟利不得而知,但就全案而言,社會危害性這一犯罪的本質特征必須加以綜合考量。如果藥物全部是用于病人治病,那行為人至少不是毒販子。若涉嫌其他犯罪,那就另作別論。至少,治病救人與侵犯特殊藥物管控秩序之間的利弊大小應該加以比較權衡,正如司機為了救治病人而闖紅燈不該受罰是司法者應該明白的道理。
此案與當年“國外抗癌藥代購第一人”陸勇從印度購買低價仿制藥救命被追訴一案頗有些相似。好在陸勇被認為未借此牟利,其行為只能算購買假藥,而不算販賣假藥,最終被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
這一次,李女士與“代購”雖然也是基于救人性命的目的而買藥,但涉及的對象卻是管制類精神藥品,該藥的特殊“身份”似乎決定了該案不會出現陸勇案的反轉。
她決定申訴
卻最擔心買不到兒子用的藥
李女士無法接受這樣的結果
她決定申訴
“我只是為孩子購買了救命的藥。”
但是她現在最擔心的是買不到藥
“最近我已經給寶寶減了藥量,
剩下的還夠吃兩周。”
她也不知道沒有氯巴占的維持
孩子能撐多久
她也擔心
如果以販毒定罪
會影響群里其他人購藥
畢竟這個群體需要的藥
還有很多是管制藥
如今
李女士的兒子已經一歲八個月了
仍不會抬頭、不會坐、不認識父母
只能喝奶吃一些流食
李女士依舊像照顧正常孩子一樣
逗孩子笑、帶孩子出去玩
她有過疑惑有過動搖
甚至曾想***
但是都挺過來了
“我希望孩子能活著,
等到醫(yī)學進步的那一天,
哪怕只能認識我、認識這個世界,
只會吃東西、會抓東西、會認識玩具,
會知道孩子的童年是需要玩具的。”
但是當下
李女士最大的希望是
她和那些患兒家長們
都能從合法渠道買到藥品
給孩子治病
不少網友直呼
現實版《我不是藥神》
不少網友認為如果換位思考
自己可能也會做和李女士一樣的決定
不少網友認為對于一些特殊藥品
應該適度放開
媒體:違法代購海外藥能否救命優(yōu)先?
光明網就此事發(fā)布評論稱:氯巴占雖然在一些國家已獲批,但是它仍在我國管制第二類精神藥品的名單中,而且在我國并沒有合法地位,按國家禁毒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fā)〈100種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依賴性折算表〉的通知》,1克氯巴占相當于0.1毫克海洛因,也就是說,像李芳這樣違規(guī)地從海外代收這種精神藥品,符合刑法中“走私販毒”的犯罪構成要件。
一個一心只想救自己的孩子的母親,撞到法律的高墻之上,這是讓人糾結的問題。一邊是國法對D品的零容忍,一邊卻是患兒母親讓孩子“活下去”“藥不要停”的最單純的想法,F代法治社會形成了復雜的社會管理機制,行為的目的是善良的,但很可能因為觸犯專行的行業(yè)制度,從而觸發(fā)刑事責任。特別是精神藥品管制又橫跨醫(yī)學、衛(wèi)生管理和刑法三個領域,邏輯演繹絲絲入扣的“三段論”,放到了具體個案當中就引發(fā)了法理和情理的沖突。
嚴肅的法律恐怕也很難直面母親那句“可我不想讓龍龍被淘汰啊”的嘆息,我們也看到警方辦案的暖色,警方并沒有扣押“走私D品”的物證——氯巴占,還是給孩子留下了藥。
這一幕法與情的糾葛似曾相識,2018年大熱的電影《我不是藥神》,將確有臨床療效的“進口假藥”的倫理問題呈現在公眾面前,也促進了醫(yī)藥、司法政策的改變。“兩高”在司法解釋中明確,銷售少量未經批準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后果或者延誤診治,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此外,司法政策也有不把所有涉精神藥品都歸為涉毒犯罪的指引。
法律是嚴肅的,法律也應該是精準的,以及帶有溫度的,像李芳以及EIMFS的病友,哪怕本身代購、銷售、運輸了違法的精神類的藥品,僅從形式要件上看,滿足了涉毒犯罪的構成要件,但應該從當事人的客觀用藥需求、涉案藥量、有沒有高價轉賣牟利,以及是否造成精神藥品被作為D品濫用等方面做出全面分析定性。
在李芳的罪與罰之外,還需要對于EIMFS患兒醫(yī)療、氯巴占的制造、銷售做出制度安排,在目前的嚴厲打擊情況下,孩子斷了藥應該怎么辦?是繼續(xù)讓家長們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帶,還是有合法化的解決方案?公安機關、海關、醫(yī)藥管理部門以及衛(wèi)生部門,還有藥廠代表,能不能坐下來,拿出一攬子解決方案:氯巴占“走私”的問題到底出在哪里?國內短時期內有合法化、本地化生產的可行性嗎?對確是用于治療的海外代購,能不能給予進口證明,并且嚴格監(jiān)管流向?
對D品零容忍,也要對精神藥品的非D品用途做到“法內開恩”、實事求是,這是法律應有的精準和溫度。
希望和李女士一樣的病友家庭
能夠早日尋得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