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案庭審畫面曝光 判決書譴責劉鑫行為有違常理人情
【江歌案庭審畫面曝光 判決書譴責劉鑫行為有違常理人情】1月10日上午,江歌母親江秋蓮訴劉鑫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一案,在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判決被告劉鑫賠償近70萬元。這樣一起在輿論場引起諸多“情與理”討論的案件,也在民事法律范疇做出了判定。
2016年,留學日本的江歌在東京自己住所的門口被好友劉鑫的前男友陳世峰殺害,年僅24歲。2017年12月20日,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以故意殺人罪和恐嚇罪判處被告人陳世峰有期徒刑20年。江歌母親江秋蓮一直沒有從喪女之痛中走出來,她認為劉鑫是有責任的。2019年10月,江秋蓮以生命權侵權為由對劉鑫提起訴訟,并索賠兩百余萬元。劉鑫現(xiàn)已改名劉某曦。
審判長嵇煥飛:劉某曦作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對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險,沒有如實向江歌進行告知和提醒,在面臨陳世峰不法侵害的緊迫危險之時,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顧,將江歌阻擋在自己居所門外而被殺害,具有明顯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法院在判決中指出,基于民法誠實信用基本原則和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在社會交往中,引入侵害危險、維持危險狀態(tài)的人負有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防止他人受到損害的安全保障義務。
審判長嵇煥飛:需要指出的是,江歌作為一名在異國求學的女學生,對于身陷困境的同胞施以援手,給予了真誠的關心和幫助,并因此受到不法侵害而失去生命。其無私幫助他人的行為體現(xiàn)了中華民族傳統(tǒng)美德,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公序良俗相契合,應予褒揚,其受到不法侵害理應得到法律救濟。劉某曦作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在事發(fā)之后,非但沒有心懷感恩并對逝者親屬給予體恤和安慰,反而以不當言語相激,進一步加重了他人的傷痛,其行為有違常理人情,應予譴責。
據(jù)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審判長嵇煥飛:被告劉某曦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江秋蓮各項經(jīng)濟損失4960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
從2019年起訴到如今,已經(jīng)兩年多過去,對于江歌母親來說,這樣的判決結果又意味著什么呢?
就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記者采訪了相關法學專家。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徐愛國:有一個安全保障的義務,應該積極地去救助受害者,而不使受害者的情形變得更糟,如果是情況發(fā)生得更糟的話,那么可以認定她沒有盡到注意的義務,可以構成一種過失。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員謝鴻飛:這個判決運用社會主義的核心價值觀就樹立了人和人交往的一個標準,如果甲幫助了乙,那么乙反過來應該對甲也有一些幫扶義務。雖然在理論上和法律上我們一直都認可了這一點,但這個案件中通過一種比較直觀的方式來得以顯現(xiàn),我覺得這樣的一個判決對保護義務的認定有非常重要的價值。
專家介紹,根據(jù)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如當事人不服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城陽區(qū)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上訴到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