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鑫稱愿做牛做馬孝敬江歌媽媽 江母:從女兒遇害那天就已看透這家的人性
1月24日
“江歌母親訴劉鑫案”上訴期限最后一天
劉暖曦(原名劉鑫)代理律師胡貴云稱
劉暖曦已經(jīng)提出上訴
其表示目前不便接受采訪
未透露更多信息
據(jù)媒體報道,上訴狀中
劉鑫一方認為一審判決
認定事實證據(jù)不足、適用法律錯誤
請求二審法院將本案發(fā)回重審
或依法改判為駁回被上訴人的
全部訴訟請求
劉鑫稱為了和三叔絕世友情必須上訴
1月24日,上訴期限的最后一天,劉鑫的代理律師胡貴云以郵寄的方式,向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qū)法院遞交了上訴狀。據(jù)媒體報道,其中還包含劉鑫的一份特別聲明。聲明稱:劉鑫愿做牛做馬孝敬三叔媽媽,愿給予三叔媽媽比一審判決更多的錢!但以劉鑫現(xiàn)在的能力,也只能向三叔媽媽說聲蒼白的:對不起。▌Ⅵ畏Q呼江歌為三叔)
劉鑫還表示:一審法院的程序違法、憑空捏造、道德審判,完全抹黑了劉鑫與三叔的真實感情和真實情況。她說:“為了我,為了三叔,為了三叔媽媽,也為了我和三叔絕世友情的真實再現(xiàn),我必須上訴!”
江歌母親:會依法應訴
1月24日中午,江歌的媽媽江秋蓮回應:“沒關(guān)系,上訴是她的權(quán)利。”
江歌媽媽表示,自己的狀態(tài)很平靜,一點都不感到意外,從女兒遇害那天就已經(jīng)看透了這家的人性,上訴是她的法律權(quán)利,這點沒有意見,她會依法應訴。
此前報道
2022年1月10日上午,江歌母親江秋蓮訴劉暖曦(原名劉鑫)生命權(quán)、身體權(quán)、健康權(quán)糾紛一案在山東青島市城陽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劉暖曦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江秋蓮各項經(jīng)濟損失4960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并承擔全部案件受理費。
法院審理認為,劉暖曦作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對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險,沒有如實向江歌進行告知和提醒,在面臨陳世峰不法侵害的緊迫危險之時,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顧,將江歌阻擋在自己居所門外被殺害,具有明顯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扶危濟困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誠信友善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nèi)容。司法裁判應當守護社會道德底線,弘揚美德義行,引導全社會崇德向善;诿穹ㄕ\實信用基本原則和權(quán)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在社會交往中,引入侵害危險、維持危險狀態(tài)的人,負有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防止他人受到損害的安全保障義務;在形成救助關(guān)系的情況下,施救者對被救助者具有合理的信賴,被救助者對于施救者負有更高的誠實告知和善意提醒的注意義務。
根據(jù)判決書,如不服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城陽區(qū)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