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再次呼吁取消醉駕入刑 醉駕到底應不應該被判刑?
兩會預熱
全國人大代表朱列玉將在今年全國兩會上再一次提交“建議取醉駕型危險駕駛罪”的議案。這已是他連續(xù)第二年為“取消醉駕入刑”奔走呼告。
全國人大代表朱列玉。
南都記者了解到,自2011年醉駕首次寫入刑法后,至2020年,全國法院審結“醉駕”等危險駕駛犯罪案件總數升至28.9萬件,占刑事案件總數的25.9%,危險駕駛罪已高居刑事案件數量首位。對此,朱列玉認為,將醉酒駕駛行為納入犯罪范圍并沒有起到有效遏制此類行為的效果,現實已偏離了“醉駕入刑”的初衷。他表示,2022年全國兩會上他將提交的兩份議案都與醉駕相關:一份是建議取消醉駕型危險駕駛罪,另一份則是建議建立醉駕罪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幫助犯罪人重返社會。
有數據顯示,近三年來,涉嫌危險駕駛罪的案件有71萬余件,其中適用緩刑的有30余萬件。朱列玉認為,這一數據表明醉駕型危險駕駛罪案件中輕者居多。許多當事人的行為沒有產生實際危害,也沒有制造特別難以容忍的危險,其主觀上也不存在故意危害社會和蓄意犯罪的惡性。他們往往是普通人,在這一次錯誤之后,仍有著經營正常生活的需求,更有著比其他罪犯更高的回歸社會的可能。
朱列玉稱,但在實際情況中,犯罪行為人當事人不僅面臨坐牢、失業(yè),還將面臨一系列附帶的不利后果:“醉駕”經歷將納入個人信用記錄,貸款、消費等受到限制。其就業(yè)也將受到限制,根據有關規(guī)定,其再也無法報考國家公務員,入伍,或報考軍校無法通過政治審查。與此同時,我國約有160部法律對于有犯罪前科人員從業(yè)有著限制性規(guī)定,因危險駕駛罪被判刑的人,可能會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特定從業(yè)者如律師、醫(yī)師等的執(zhí)業(yè)資格被吊銷。不僅如此,其子女在報考公務員、警校、軍;蛟诎才抨P鍵、重要工作崗位時,難以通過有關的材料審核。醉駕行為本身的危害性與刑罰處罰帶來的后果不成比例,長此以往將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和社會矛盾。
朱列玉談到,在互聯網時代,前科信息查詢變得更為便利,因醉駕所產生的犯罪記錄給個人及家庭帶來的負面效應容易被進一步放大。
因此,朱列玉認為,應對醉駕行為進行區(qū)分:對于客觀上未造成實際危害,主觀上無明顯惡意的情形,通過對當事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如酒后駕車行政拘留十至十五天并重罰,對一般酒后駕駛行為處以吊銷駕駛證、五年內不準重新拿證的行政處罰,這既可以基本剝奪酒駕、醉駕者再犯的可能性,也足以警醒教育社會公眾。
“而對于醉駕行為情節(jié)更惡劣,造成后果更嚴重的情形,則可以適用刑法進行追責。例如,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仍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屬于深度醉酒后駕車,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其進行追責,可以大幅度提高刑罰的威懾力。此外,對于酒后駕車行為引起嚴重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并且態(tài)度惡劣的,禁止適用緩刑。”朱列玉說。
朱列玉還特別談到,取消醉駕入刑不等于放任酒后駕駛和醉駕行為。在推動社會治理現代化的進程中,治理醉駕和其他社會頑疾,都不能過度依賴嚴厲刑罰打擊,而是需要通過綜合治理、有效施策的方式實現多渠道管控。
為幫助犯罪人重返社會,朱列玉在另一份議案中建議,參考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建立醉駕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對部分具備一定條件,例如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醉駕者的犯罪記錄予以封存,嚴格限制醉駕犯罪前科查詢的主體和范圍,并設置科學的犯罪記錄解封機制,在有條件地使用非刑罰制裁的情況下,減少對醉駕犯罪行為人及其家庭、社會關系的負面影響,使醉駕犯罪行為人更好地改過自新、回歸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