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戀愛豪擲114萬 情侶分手后彩禮錢要不要退還?
男方一審被判要退還女方發(fā)的114萬“紅包”
關于阿軍起訴返還彩禮的訴訟,廣州市白云區(qū)法院日前作出判決認為,彩禮系當事人一方以結婚為目的支付給另一方的錢物,如婚姻關系不能締結,則給付彩禮的目的未能實現(xiàn),給付方有權請求返還。考慮到原、被告雙方舉行訂婚儀式后即同居生活已逾半年,法院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酌情判定被告阿娟應返還原告阿軍290萬余元。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沒有上訴。
對于阿娟起訴阿軍要求返還轉賬款114萬余元,廣州市白云區(qū)法院一審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阿軍是否應返還上述款項。就本案而言,雙方當事人系戀愛關系,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為增進彼此感情互贈財物本屬人之常情,但雙方交往不到一年,阿娟贈與阿軍財物高達114萬余元,明顯不合常理。從社會普遍認知來看,也不符合戀人之間日常消費水平。結合原、阿軍于2015年4月18日訂婚的事實以及轉賬金額“52000”、“8888.88”、“88888.88”數(shù)字的寓意,可表明阿娟大量給付阿軍財物,是為了與阿軍締結婚姻,也即其行為是附條件的贈予,F(xiàn)阿娟期待的結婚目的并未實現(xiàn),阿軍占有贈予財產(chǎn)的行為則屬不當?shù)美,F(xiàn)阿娟請求阿軍返還其給付財產(chǎn),阿軍應負有返還義務。一審判決阿軍向阿娟返還114.79975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