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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街撒10萬元的男子后悔了 撒出去的錢還能要回來嗎

2019-09-11 14:59:54來源:四海網綜合

  據(jù)福建省石獅市公安局通報,9月9日16時許,在石獅八七路與濠江路交叉路紅綠燈口,42歲的黃某因工作不順一時沖動,沿路把剛取的10余萬現(xiàn)金撒在馬路中,引發(fā)過往的人群撿拾。對于黃某的不當行為,民警對其進行了批評教育。目前,冷靜下來的黃某對自己的行為十分懊悔,并希望拾到現(xiàn)金的群眾能夠將錢歸還。

  該通報一出,不少網友對“當街撒出10萬元”感到震驚,紛紛猜測黃某的***。對此,福建省石獅市公安局回應,黃某系普通家庭,并非土豪,請廣大網友理性對待,也請撿到錢的群眾能夠主動歸還。

  那么,黃某是否有權要求撿錢群眾返還呢?

  一部分網友認為撿錢群眾屬于不當?shù)美,應將錢歸還給黃某。也有部分網友認為,“撒錢”行為說明物主放棄了所有權,按理不用還。

  “這取決于黃某在撒錢當下的意思表示。”江露仙說,如果黃某撒錢當時的內心真實意思是放棄這些錢的物權,對于別人撿錢的行為,既沒有制止,也沒有提出異議,任憑大家撿走的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一章的規(guī)定,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shù)厮徒o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則為贈與合同,所以這對于撿到錢的人來說,相當于贈與。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6條和192條規(guī)定,現(xiàn)在黃某后悔想要撤銷贈與,就需要法定的撤銷事由,否則無權要求他人返還贈與。”江露仙說,從人道主義上來說,撿到錢的人或許應該體諒一下黃某,看是否能夠協(xié)商返還撿到的錢。

  范辰說,應允許黃某后悔,要求群眾將錢歸還。依據(jù)《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一條規(guī)定,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即要求群眾將錢歸還。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他撒的是10萬元,而不是很少的錢,金額很大,當然應允許他后悔。且不允許撤銷,也與我們的生活經驗不符。”

  范辰還說,黃某主張要求返還,除了報警,尋找公安機關協(xié)助追回錢財外,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關于訴訟對象,警方可以調錄像幫助黃某找到部分撿錢的人,但是其他的人若找不到,也沒有辦法了。”

  10日下午,紅星新聞記者從石獅市公安局湖濱派出所獲悉,目前暫無撿錢群眾前來將錢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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