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狀告滴滴封號 判滴滴公司賠償司機1萬元
二審判滴滴賠償1萬元
林師傅不服一審判決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訴,稱拖欠租金及逾期違約系由滴滴公司封號行為所導致,不應由他承擔;滴滴公司無故封停的行為,不僅侵犯了林師傅作為網(wǎng)約車司機從事網(wǎng)約車運營的民事權益,還侵犯了林師傅的勞動就業(yè)權,應賠償損失。
林師傅請求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滴滴公司賠償林師傅自2018年7月6日起至退車之日止的正常收入,正常收入為每日625元,計算至2019年2月13日林師傅找到工作止,共13余萬元。
庭審資料顯示,滴滴公司提交的公證書顯示,2018年7月31日,公證下載滴滴軟件并注冊,服務標準及違約責任約定記載及平臺用戶規(guī)則。滴滴公司主張林師傅注冊時通過點擊同意的方式與滴滴公司簽署上述協(xié)議,用戶規(guī)則第二章第2.1條約定了車主有犯罪記錄或達到犯罪標準的,包括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犯罪行為,永久停止服務。林師傅確認他曾有信用卡犯罪記錄。
二審法院認為,滴滴提交的平臺用戶規(guī)則和?燔嚪⻊蘸献鲄f(xié)議的公證時間為林師傅注冊之后,不能充分證明在林師傅注冊時點擊確認的版本即為公證確認的版本,法院不予支持。
《網(wǎng)絡預約出租汽車經(jīng)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中,對網(wǎng)約車駕駛員限定的條件包括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法院認為,這并未擴大到所有有犯罪記錄的均不能從事網(wǎng)約車服務,滴滴公司注銷林師傅的賬戶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據(jù),應對相應損失作出賠償。
林師傅主張他損失為封號之日起至退車之日止的正常收入,法院認為,他主張的每日625元收入還應扣除支出的油費等成本;在滴滴公司封號后,林師傅也應積極找尋新的工作機會,減少損失的擴大。
法院鑒于林師傅基于對滴滴公司的信任,租賃車輛投入運營,損失客觀存在,法院酌定因滴滴公司注銷賬戶造成林師傅的損失為1萬元,滴滴公司應予賠償。
2019年8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判滴滴公司賠償林師傅1萬元,駁回林師傅其他訴訟請求。